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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各社区:

《虎门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虎门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5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东莞制造业质量变革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东府〔2019〕8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虎门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镇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支持(但不限于)我镇知识产权战略、质量提升战略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按市财政资助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项目金额的1:0.5比例给予配套补助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镇财政财力情况确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在500万元以内,具体实施围绕资金支持的范围,以项目库管理为主要原则,纳入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批复文件执行。


第三条 补助对象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一)本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本镇户籍的居民;


(三)非本镇户籍居民的个人,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镇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


(四)本镇全日制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第四条 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总补助额不得超过150万元。


第二章 知识产权战略专题


  第五条 发明专利、商标注册奖励项目


(一)发明专利、境内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获得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不给予资助;维持有效年限超10年(含10年)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500元资助。


2、获美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助;获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2500元资助;获英国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资助;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它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750元资助。同一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上述资助实行最高资助额限制,具体如下:


(1)同一人同一年度两项资助数量分别不超过5件;


(2)对事业单位和规上工业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新型研发机构等名单的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额分别最高不超过60万元、100万元;对其它企业同一年度两项资助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人所获得的各级专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授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


发明专利项目资助,对于被确认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不规范行为的专利申请人,五年内不再给予发明专利资助。


3、境外商标注册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资助不超过商标注册官费的3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2500元,在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500元资助。


(3)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00元资助。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项目,同一申请单位(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国内商标注册的资助方式及额度:


申请人取得国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的,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10万元,集体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5万元,地理标志每件一次性给予资助25万元。


(二)专利、商标品牌奖奖励项目


1、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和专利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和杰出发明人奖的项目,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不超过250万元奖励。由财政供养的获奖单位或个人,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


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和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镇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


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成功立项的按照不低于市财政资助金额的1:0.5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支持落实,不少于5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3个。


第八条 商标品牌服务项目


(一)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


企业商标品牌诊断策划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由企业和商标品牌服务机构联合申报,每项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30个项目。


(二)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


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服务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园区)商标品牌指导站申报,每项给予不超过12.5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


  第九条 知识产权项目


(一)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项目


1、对认定东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已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重复资助,每年认定资助不超过30家。


2、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每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多项奖励的,以单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3、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已经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贯标认证周期的,按其实际发生的监督审核、再认证费用,增加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二)知识产权金融资助项目


1、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组织),按其实际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25%给予贴息(纳入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信贷支持范围,具体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最高资助不超过25万元;


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支付的主体,按25%给予资助,同一企业每年担保费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对其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支付的主体,按25%给予资助,同一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最高资助不超过15万元。


2、对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按其服务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额的最高0.25%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3、对我市相关银行、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贷款担保发生的风险损失、担保代偿,镇财政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以银行、担保机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完整的自然年)实际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担保贷款总额的5%为限,风险损失、担保代偿总额低于限额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分别给予全额、25%的补偿;风险损失、担保代偿总额超过限额的,超出部分由银行、担保机构自行承担。具体根据银行开具的借款借据实际日期界定发生风险损失、担保代偿的贷款所属年度。风险损失、担保代偿单个企业的限额标准参照三融合统一标准执行。


4、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企业(组织)或代理机构,按其购买保险实际支出保费的25%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知识产权保险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综合融资成本25%给予首年发行补贴,每家企业累计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服务提升项目


1、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工程项目: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每次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2、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项目:


对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数量达到60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增加托管企业60家,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额度增加不超过5万元。每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


1、对运营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采取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个资助金额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项目


当年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单位,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五)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


知识产权重大战略专项资助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


1、知识产权宣传及(人才)培训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工(产)业园区商标品牌、专利意识提升(保护)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公益性商标品牌、专利意识提升(保护)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商标品牌培育策划推广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5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商标品牌、专利软课题研究项目,采用立项资助的方式进行,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八)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1、对本镇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专利权益而进行的国内专利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万元/件(含5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0.5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本镇企业或个人为维护自身商标权益而进行的国内商标侵权诉讼,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10万元/件(含1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0.5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20万元/件(含2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获得赔偿额超过50万元/件(含50万元),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本镇区域内企业或个人维权后,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法院一审裁判胜诉且专利侵权案件达10宗以上(含10宗)或商标侵权案件达50宗以上(含50宗)的,每家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经法院裁判胜诉并被列入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广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每家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3、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维权援助中心工作站,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4、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5、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市场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6、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展会的单位,每家每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7、对获得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权人,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8、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按支出成本的10%给予资助,每个案件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每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第十条上述涉及的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资助项目,同一机构在同一年度累计受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最高资助额累计不超过250万元。


第三章 质量发展专题


  第十一条 质量奖专题项目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75万元资助。


(二)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按市级资助金额进行1:0.5配套资助。


(三)对首次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万元、12.5万元资助。已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后,再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组织),按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四)对首次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项目


(一)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且最终领跑者名单中至少有一家虎门企业上榜的评估方案,每个评估方案给予不超过3.5万元资助。上述方案中每新增一个虎门企事业单位的领跑者产品或服务,增加不超过1万元/个资助,每个方案资助不超过7.5万。同一评估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二)对符合条件的虎门镇企业,每个项目首次认定时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非首次认定的项目不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标准、计量、质量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质量战略等项目


(一)制修订标准、计量技术规范化项目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万元、7.5万元、5万元、2.5万元资助。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4万元、2.5万元、1.5万元资助。


3、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4万元、2.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4、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7.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5、制定企业先进技术,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2.5万元。


6、参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4万元资助。


7、参与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4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修订和协助制修订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修订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修订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修订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或主导修订标准”的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只资助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只资助排名前五名的单位。


(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国际、国内标准组织表彰及奖励项目


1、向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2、向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个人,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向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组召集人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的个人,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3、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4、对符合条件的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三)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


1、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2、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2.5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3、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四)标准化专家工作室资助项目


1、向国际标准工作室分两期给予最多25万元资助经费,第一期在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后拨付90%,第二期按合同约定的中期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10%。


2、向中国标准化组织分支机构分两期给予最多5万元资助经费,第一期在批准授予“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后拨付90%,第二期按合同约定的中期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10%。


(五)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示范资助项目


向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7.5万元资助。


(六)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资助项目


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七)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


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八)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项目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市财政资金1:1.5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


2、省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市财政资金1:0.5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决议。


4、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5、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决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2.5%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九)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资助项目


1、每年实施2个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项目,向每个项目承接单位一性次给予10万元资助。


2、每年开展不超过2个产品质量比对提升项目,向每个项目承接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3、向“巡回问诊”技术服务的项目承接单位,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80万元;向对整改后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项目承接单位,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5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


4、每项新建立的计量标准一次性给予0.5万元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2.5万元。


5、取得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资助:取得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资助;取得A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取得AA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7.5万元资助。


(十)杰出首席质量官资助项目


向每个杰出首席质量官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个名额。


(十一)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资助项目


1、镇委镇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为完成镇委镇政府重要规划、重点工作而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战略等研究项目,由市场监管分局以一事一议方式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按镇政府批复执行;


2、标准化研究项目


向开展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30个项目,每个承接单位在研和新增研究项目数总和不超过3个。


3、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向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


(十二)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


1、经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并事前到市场监管分局报备,在我市承办国际、国内标准组织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2.5万元资助。


 2、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资助。


3、向承办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主办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的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与管理


(一)项目申报


1、市场监管分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申请单位组织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镇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合格的,市场监管分局审核确定拟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征求镇有关部门意见或委托专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在镇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场监管分局下达项目资助通知并拨付资助资金。


(二)项目管理


市场监管分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如发现以下情况,市场监管分局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1、未经市场监管分局同意擅自更改项目实施内容或进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2、项目实施质量低下,且未能在项目实施期内采取措施补救的;


3、项目实施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


事前资助项目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达到实施期限后,必须及时申请验收(评价)。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需要撤销的,经市场监管分局调查核实后,剩余项目资助资金退回镇财政。


项目实施由市场监管分局组织专家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形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市场监管分局根据新规定对项目资助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场监管分局要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督管理。


申请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东莞市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奖惩,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项目申报单位须对资金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16〕7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虎门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组织或个人,及时收回奖牌、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镇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属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规定的不予资助范围内的。


(五)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镇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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