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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政策解读
  

一、有关背景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进一步推进深港合作,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前海管理局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以下简称《资金补贴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资金补贴办法》分为总则、扶持对象及标准、申请与审核、责任与监督、附则等5章,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适用对象


  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


  2.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属于金融业、现代海洋产业、会展商贸物流业、科技服务业、新型国际贸易、数字与时尚产业、专业服务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的机构;


  3.申请扶持时未在我市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惩戒黑名单内。


  (二)关于适用载体


  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用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办公用房业主单位应当选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一至两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入驻条件机构的租售面积,应达到办公用房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


  3.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


  4.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


  办公用房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向前海管理局申报拟集聚的产业类型,并符合前海合作区金融业、商贸物流业、新兴产业、专业服务业等专项产业扶持政策中关于产业载体的认定条件。


  (三)关于购置扶持对象及标准


  在深圳市内无自有办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且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自用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1.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2.未经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的其他重点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


  3.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四)关于租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租赁不少于150平方米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产业载体的办公用房自用,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


  1.经前海管理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产业类型的其他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已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享受租金补贴的机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租金扶持政策。


  三、其他事项


  (一)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本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二)预算管理。办公用房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


  (三)实施原则。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本办法购置扶持。


  (四)产业用房。购置或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用房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五)新旧衔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在前海合作区内实地经营的企业,租金扶持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企业回归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19〕8号)标准执行。


  (六)一事一议。对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现代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具有战略意义或重大贡献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另行约定。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扶持的机构总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被扶持机构总数的10%,且扶持资金不得超过扶持总金额的25%。


  (七)载体保函。租金扶持对象向前海管理局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时,如所入驻的办公用房,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办公用房业主单位应通过保函的形式向前海管理局提供承诺。


  (八)申请方式。购置扶持对象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租金扶持对象可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区产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除了上述重点内容,资金补贴办法还明确了其他事项,专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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