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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深圳市2024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1年版)》、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统称“首台(套)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首台(套)装备是指企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纳入扶持计划的首台(套)装备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1〕1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首”工程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内(装备产品的研发、生产)。

(二)2022年2月19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实现销售和量产,符合首台(套)目录的装备产品。

(三)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验收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其中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需相互印证(如相关材料不对应,经审计确认后视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量产是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及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四)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装备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成套装备产品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成套装备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采购国产化的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占关键设备、零部件、系统价值量的比例)必须达到70%以上。

(七)装备产品的申报单位与销售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包括往年获得资助的首台(套)项目),所用核心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核心发明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八)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金额不超过规定期限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套、台、件、批分类严格按照首台(套)目录中产品单位的分类要求。

  五、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及名称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台套目录编号及名称),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材料一式1份,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申报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清单如下:

(一)《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在线填报(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

apply?itemCode=4403000000005907069931000303728001)。

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2月19日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装备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发票开具人必须与申报主体一致;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规定期限内银行到账凭证及到款额须占合同售价的60%(含)以上的清单。

(九)国产设备/零部件/系统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十)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相关已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由省级资质以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检测报告需包含目录要求的全部技术参数的检测结果。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装备产品型号不同则需分别提供对应的产品检查报告。

(十三)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2年2月19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如有)。

(十四)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及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其中出口装备产品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 

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6日18:00时;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3月15日18:00时(工作日)
3.业务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43综合窗口
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指导目录(2024年版)》领域表

 

一级领域

二级领域

工业母机

(增材制造装备、等材制造装备、减材制造装备、专用制造装备)

数控机床

一体化压铸装备

半导体制造装备

集成电路制造装备

显示器件制造装备

锂电池制造装备

光伏制造装备

激光加工制造装备

增材制造装备

智能机器人

工业机器人

服务机器人

特种机器人

精密仪器设备

智能在线检测设备

几何量测量仪器

试验仪器设备

电子测量分析仪器

物质成分分析仪器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轨道交通车辆

牵引、制动等核心系统

高端医疗器械

医学影像设备

生命信息监测与生命支持设备

体外检测设备

植介入器械

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

高技术船舶

海洋工程装备

低空飞行器

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

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

飞行汽车

无人机

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

PLC\DCS\PCS等

其他重大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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