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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


目录

一、政策依据 1

二、支持领域 1

(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 2

(二)超高清视频显示 2

(三)储能 3

(四)低碳零碳负碳 4

(五)智能网联汽车 4(六)高端医疗器械 5

(七)大健康 5

三、基本条件 6

四、扶持计划 6

(一)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6

(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8

(三)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0

(四)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1

(五)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2

(六)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6

五、申报材料 16

六、申报时间 17

七、申报路径 17

八、办理流程 17

九、注意事项 17

附件1 20

附件2 29

附件3 33

附件4 36

附件5 39

附件6 47


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18〕12号)

2.《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

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

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号)

6.《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发改规〔2020〕2号)

7.《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与重大科研平台自主攻关扶持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深发改规〔2023〕1号)

二、支持领域

围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储能、低碳零碳负碳、智能网联汽车、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支持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化、新产品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广、注册许可认证等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配套。

(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国家项目配套等四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EDA工具软件、高性能计算芯片、晶圆制造、先进封装测试、化合物半导体、半导体专用设备等六个方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集成电路IP资源、芯片设计和创新服务、晶圆流片、可靠性测试分析等四个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国产EDA工具软件,CPU、GPU、FPGA等高端通用芯片,人工智能芯片、射频前端芯片、光电子芯片等专用芯片,碳化硅、氮化镓、砷化镓等化合物半导体器件,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以及光掩模、光刻胶、抛光液、抛光垫的研发和产业化。国家项目配套支持新能源汽车、移动通信、光电子、智能电网等领域芯片设计,硅基集成电路制造,化合物半导体制造,高端电子元器件制造,晶圆级封装、三维封装、芯粒等先进封装测试领域,以及适用于先进制程的薄膜生长、刻蚀、离子注入、量测等设备。

(二)超高清视频显示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国家项目配套等五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超高清大屏显示、激光显示、VR/AR云交互系统、视频编解码、视频制播等五个方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超高清视频显示检测认证、内容制作与分发等两个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OLED、Micro/Mini LED等新型显示器件用发光及封装材料、核心元件、工艺及检测设备;传输编解码系统、超高清制播系统、8K图像传感器、超高清光学成像镜头、超高清视频实时编解码器、专业摄像机、广播级HDR监视器、超高清视频转播车等超高清视频制播软硬件;高性能图像处理系统、高带宽音视频接口、显示驱动及控制芯片、超高清电视、激光电视、激光投影机、智能机顶盒、超高清VR/AR一体机等终端显示软硬件。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8K超高清大屏显示等领域。国家项目配套支持虚拟显示、视频采集、视频制播、超高清大屏、超高清激光显示等领域。

(三)储能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国家项目配套等五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钠离子电池、长寿命高安全性锂离子电池、下一代固态电池储能、新型液流储能电池、储能系统集成及安全管理、储能控制系统、储能智能装备技术、光储充技术、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等九个方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储能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验检测等两个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等储能领域。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支持工业园区储能、光储充示范等两个方向。国家项目配套支持电池材料、电芯模组、控制系统、系统集成、智能生产装备、终端应用等储能相关领域。

(四)低碳零碳负碳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等三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高效低能耗碳捕集、锂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绿色数据中心等三个方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碳计量等两个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高效电机与变频器、高能效制冷设备、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等高效节能技术和装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非常规水源利用、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等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二氧化碳高效捕集、高值化利用、转运封存等CCUS技术和装备。

(五)智能网联汽车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及提升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及提升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国家项目配套等四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车载激光雷达、车载毫米波雷达、智能驾驶操作系统、智能座舱等四个方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检测检验、高级别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自动驾驶城市级场景仿真、面向车路协同的智慧道路等四个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的车用操作系统、高效电机系统、电控系统、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车路协同路侧设备、实时车内通信模块、自动驾驶集成控制系统及域控制器等领域。国家项目配套支持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控制、车用操作系统、智能计算平台、车路协同、电机电控等领域。

(六)高端医疗器械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注册许可认证、国家项目配套等四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仿生骨修复材料及植介入器械、高端病理医学影像、生物传感即时检测、医疗美容激光设备、下肢康复智能辅具等五个方向。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磁共振成像设备、X射线成像仪等医学影像设备;心脏支架瓣膜、人工关节等医用植介入器械;生化诊断、免疫诊断等医学体外诊断设备及试剂;脑机接口智能辅具、康复机器人、仿生义肢、康复训练设备等康复器械;激光、超声等光电医疗美容设备。注册许可认证支持医用诊察监护器械、医用高性能超声设备、心脏封堵器、质子治疗设备、体外膜肺氧合机等诊疗器械;计算机辅助手术导航系统、新型智能影像识别与分析等医学软件;新型康复训练器材、义肢及矫形产品等康复辅具设备;射频、强脉冲光等医疗美容设备。国家项目配套支持基因测序设备等领域。

(七)大健康

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产业化事后补助等三类扶持计划。其中,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慢性病防治监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作物育种、化妆品研发原料等四个方向。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化妆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等领域。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氨基酸、维生素、肽类等化妆品原料;保湿、美白、抗皱、祛斑等功效化妆品;新型保健食品、营养补充剂和运动营养食品等精准营养产品。

上述支持方向详见工程研究中心支持方向(附件1)、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方向(附件2)、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推广支持方向(附件3)、注册许可认证支持方向(附件4)。

三、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扶持计划

(一)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后,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组建和提升项目具体标准如下: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2.申报条件

(1)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须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应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中增加其组建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后,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组建和提升项目具体标准如下:

(1)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2.申报条件

(1)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应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中增加其组建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①对外提供技术验证、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②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③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三)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申报条件

(1)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2)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四)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五)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针对通过国内外注册许可认证要求、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等)的创新产品,按照项目申报金额的一定比例对项目投入进行事后资助。所支持产品需在深圳本地进行产业转化,或委托深圳企业在本地生产。

2022年1月4日所印发《关于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专项扶持计划申报的通知》暂停实施,本次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申报范围限于医疗器械领域,药品领域注册许可认证申报将于下批次扶持计划中开展。

(1)国内注册许可认证

对按照常规渠道申报获批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择优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500万元;对按照特别审批渠道申报获批的第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2)国际注册许可认证

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申请注册并实现销售的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实现销售的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对按照旧版欧洲医疗器械指令、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第IIa、IIb类、第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200、300万元;对按照旧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体外诊断产品,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第IIa、IIb类、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300、500万元;对按照新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体外诊断产品,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2.申报条件

(1)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且符合附件4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2)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可以申报两次,申报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审批注册等。

(4)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提交本次专项申报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5)已获得我委“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国际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的同类产品的同一阶段成果,不得再次申报本扶持计划。

(六)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1.扶持方式及资助标准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后,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40%的总投资额、项目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配套和国家产业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标准如下: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2)国家产业发展配套项目:支持承担国家产业发展计划(专项)等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2.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五、申报材料

(一)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仅需提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立项文件(涉密项目书面报送)。

(二)其他类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需按照附件5《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附件6《资金申请报告附件清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申报时间

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类别长期有效,按月分批次集中开展审核工作;其它类别扶持计划每年上下半年各集中申报一批,2023年上半年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00至2023年6月6日18:00。 0755-26037122

七、申报路径

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申报网址为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无需提交纸质版申报材料。

八、办理流程

项目申报—项目初审—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现场核查—征求各部门意见—公示—下达扶持计划—下达项目批复或签订项目合同。

九、注意事项

(一)项目建设单位须自主申报。

(二)根据《深圳市促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要求,对工程研究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和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项目,单台(套)使用专项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购置建设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单位应及时完成仪器设备购置评议,并在市共享平台对外开展服务,按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年度考核。

(三)除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外,申请其他类别扶持计划项目的,项目建设期不早于2023年1月1日,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截至项目申报结束之日,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0%。

(四)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报项目的,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作为项目自筹资金来源。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取得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且时限未超过2年,并已根据需要取得环评批准文件,落实项目建设场地。

(六)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本地实施。

(七)申报项目要提供思路清晰的项目建设方案,提出明确可量化的项目建设指标,包括新(改)建场地面积、产能指标、知识产权数量、研发人员数量、关键技术指标等。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八)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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