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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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项目

2023年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条件、标准、申请指南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深交规〔2023〕1号)

二、重点物流企业类型

重点物流企业分为第三方和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

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者多环节物流服务,为制造或者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企业。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以及提供物流和供应链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型企业。

申报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类型,客观选择申报的重点物流企业类别。申报类型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将直接影响认定结果。

三、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物流企业,可按自愿原则申报。

四、支持方式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深交规〔2022〕10号)的规定,通过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可申请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等产业资助项目。

五、申报条件

(一)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3.企业2022年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

4.企业2021、2022两年经营收入均超过1亿元,或者2020、2021、2022三年均超过6000万元且2021、2022年年增长率均不低于15%;

5.企业2021、2022两年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均不低于70%;

6.企业2021、2022两年利润总额均不低于300万元;

7.企业2021、2022两年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均不低于200万元;

8.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企业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二)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2.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3.企业通过深圳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4.企业2022年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80%;

5.企业2021、2022两年经营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或者2020、2021、2022三年连续均超过600万元且2021、2022年年增长率均不低于30%;

6.企业2021、2022两年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均不低于70%;

7.企业2021、2022两年利润总额均不低于150万元,或者2020、2021、2022三年均不低于100万元且2021、2022年年增长率均不低于30%;

8.企业2021、2022两年在本市(含深汕合作区)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均不低于50万元;

9.企业2021、2022两年经营收入低于3000万元时,研发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均不低于15%;

10.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企业未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致2人以上(含2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引发较大影响的社会突发事件并被我市或者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

12.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完成整改。

六、申报材料

(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21、2022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申报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涉及到年经营收入超6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的企业,需增加提交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涉及到年经营收入超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30%的企业,需增加提交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2021、2022年纳税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如调取不出,需企业补充提交);

(三)公司经营情况简介(第四方物流需增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七、申请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二)受理时限:2023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三)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八、办理流程

(一)请各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根据用户操作手册及操作指引进行申报;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审核工作,确定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刊登公示;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认定文件及证书。

九、其他说明事项

(一)申报企业提供合并报表的,按以下规则核算相关财务数据:

1.申报企业的子公司是申报企业全资子公司,在深圳注册,且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全额合并;

2.申报企业的子公司是申报企业绝对控股公司,在深圳注册,且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7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按照控股比例合并;

3.申报企业的子公司不是深圳注册企业、或不是申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或物流业务收入占比低于70%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额等财务数据不予合并;

4.如申报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则前述营业收入均为抵消了关联交易金额之后的数据。

(二)申报企业的数据不得重复使用。如申报企业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其下属公司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人员等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数据。

(三)申报企业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按照实际缴纳税款日期统计。

(四)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须真实可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与深圳市统计局核实比对有关申报数据。

(五)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前往申报企业现场进行与申报相关的审核查验,请各申报企业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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