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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按照《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的规定,拟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创业项目予以资助。现就申报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和项目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要求。
  1.申报资助的创业项目应属于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
  2.在2016年国家部委举办的国家级创业大赛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办的省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
  3.项目所属企业为申请人创办的完成商事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初创企业(企业商事登记时间计算截止2016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为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或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2.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
  4.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随军家属;
  6.残疾人。
  申请人应与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负责人一致(团队参赛的申请人须为团队核心成员),在获奖项目所属企业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且入股时间需在获奖前。
  申请人身份计算时间截止到参赛报名截止时间。
  二、资助标准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创业项目,原则上给予比赛奖金同等额度的配套资助。奖金不足5万元的,给予最低5万元的配套资助;奖金超过20万元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优秀创业项目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见附件);
  2.申请人的简历及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和获奖企业开具的介绍信;
  3.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学年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4.项目获奖证书或比赛主办方提供的获奖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提交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需提供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可自行提供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即日起开始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二)申报地址: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劳动就业大厦609、610、611室)。
  特此通知。
  附件: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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