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加强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深圳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政策引领有序推进,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政策,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本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区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按照《暂行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自愿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进行各层次优质中小企业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公布评价(认定)标准。
第七条 结合本市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
第八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可结合年度认定规模对满足条件的企业择优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和实地抽查,初核通过的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推荐。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对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开展实地抽查,初审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一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为加强政策衔接,在复核期间,原名单依然有效;在复核名单发布后,原名单自动失效,以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为准。
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纳入动态管理,到期复核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核,将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经营动态监测,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加强部门协同和市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条 各涉企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优质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自主研发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D.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附件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
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5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5 分)
A.80%以上(5分)
B.70%-80%(3分)
C.60%-70%(1分)
D.60%以下(0分)
2.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0%-4%(2分)
F.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5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5分)
A.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5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5分)
A.三级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C.拥有自主品牌
D.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10分)
A.10%以上(10分)
B.8%-10%(8分)
C.6%-8%(6分)
D.4%-6%(4分)
E.2%-4%(2分)
F.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5分)
A.50%以下(5分)
B.50%-60%(3分)
C.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由深圳市自主设定)
9.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定位及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最高15分)
A.属于入库“四上”企业并纳入深圳市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分类(5分)
B.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或近三年牵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分)
C.进入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2分)
D.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或纳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园区除外),或近三年获批复参与组建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5分)
E.近三年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首台(套)、首批(次)或首版(次)(5分)
F.近三年获得“创客中国”(深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优秀奖(2分),获得大赛创业组一等奖的企业(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近三年进入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行业决赛获奖名单(2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
G.近三年拥有国家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5分)、拥有省级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3分)、拥有市级人才项目人员的企业(2分),最近一个年度向国家级人才项目推荐人选的企业(1分)(以上按最高得分项计分,不累计)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35分)
10.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0分)
A.Ⅰ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自主研发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Ⅰ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Ⅱ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无(0分)
11.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10分)
A.研发费用总额500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10%以上(10分)
B.研发费用总额400-5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8%-10%(8分)
C.研发费用总额300-4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6%-8%(6分)
D.研发费用总额200-3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4%-6%(4分)
E.研发费用总额100-200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3%-4%(2分)
F.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2.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5分)
A.20%以上(5分)
B.10%-20%(3分)
C.5%-10%(1分)
D.5%以下(0分)
13.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10分)
A.国家级(10分)
B.省级(8分)
C.市级(4分)
D.市级以下(2分)
E.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