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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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坪山区2024年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贷款贴息)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使用坪山区内银行贷款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数字化智能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支付利息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类—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四)2023年度纳税证明;
(五)年度累计获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含)以上的五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
(六)未纳统企业需提供未纳统情况说明及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七)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相关采购合同、支付凭证、发票)。

(八)贷款合同(若无贷款合同,需提供借款借据等证明材料,合同或借款借据等证明材料须注明贷款用于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已付利息清单、已付利息银行回单

(九)其他材料。

五、申请时间:

(一)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4-06-05 00:00:00 至 2024-07-05;    

未按时进行网络申报或提交书面材料的申报主体,视为放弃申报受理范围项目的申报资格。 

 电话:0755-2603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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