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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4月29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文化强省战略,实施《东莞市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在东莞“双万”新起点上,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创作高质量的文艺精品,加快文化强市建设,将原有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整合为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莞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推动东莞市文化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扶优扶强、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包括拟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组织文化艺术类、新闻报道类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组织绩效评价,会同职能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的预算管理、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文化艺术类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社科研究类项目的预算管理、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东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东莞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记协”)协助市委宣传部分别开展文化艺术类和新闻报道类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遴选及入选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遴选及入选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须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按资金用途划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类(具体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

  (一)文化产业类。对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符合相应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经评审予以资助或奖励,用于实施龙头战略、加强创意引领、推动集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和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等。

  (二)文化艺术类。对繁荣发展东莞文艺事业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相应条件的文艺项目,经评审予以资助或奖励。用于重点题材创作、文艺展演资助、文艺品牌打造、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表演奖励等。

  (三)社科研究类。对繁荣发展东莞社科事业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相应条件的社科研究项目,经评审予以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奖励、社科优秀成果奖励、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

  (四)新闻报道类。对繁荣发展东莞新闻事业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相应条件的新闻报道作品,经评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作品(项目)获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本办法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我市文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事项,可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与专项资金有关的评审、核查、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按标准在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临时项目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一)核准制。适用于文化产业类、文化艺术类、社科研究类、新闻报道类的奖励项目。需对照具体确切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

  (二)评审制。适用于文化产业类、文化艺术类的资助项目。需对照既定标准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和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核准制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布:各责任单位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二)申报: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按要求提供材料。由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属的园区、镇(街道)宣传部门、市直单位核查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三)受理和审核: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化艺术类、新闻报道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市记协协助;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社科联负责社科研究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受理和审核认定工作,可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征求意见:征求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核准结果由各责任单位在市直媒体和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有异议,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复核。

  (六)报批:根据公示及复核情况,各责任单位分别将拟入选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七)拨款:根据批复情况,公布专项资金入选项目,各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布:各责任单位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二)申报: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按要求提供材料。由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属的园区、镇(街道)宣传部门、市直单位核查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三)受理和评审: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化艺术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协助;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委宣传部相关科室协助。评审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和复评,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复评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

  (四)征求意见:征求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审议和公示:评审结果由各责任单位在市直媒体和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复核。

  (六)报批:根据公示及复核情况,各责任单位将拟入选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七)拨款:根据市政府批复情况,公布专项资金入选项目,各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如下:

  (一)资助类项目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段拨付两种方式。分段拨付的,各责任单位需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按照约定内容分批次拨付资金。首期拨付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0%,最后一期款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二)奖励类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是市级单位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申报主体是园区、镇(街道)所属单位的,资金拨付到所属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的15日内下达到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申报主体是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业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主体名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申报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服务管理等,具体使用范围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分段拨付的资助类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在每年12月按协议约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至各相关责任单位审核。

  (二)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计划任务、项目负责人、资金用途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申报主体应书面报请各相关责任单位。

  (三)项目因故终止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申报主体应在项目终止后半年内将已获得的专项资金归还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会同入选项目申报主体所属园区、镇(街道)或单位,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根据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段拨付类资助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及时向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责任单位组织专家或单位开展集中评审验收。对照协议书约定,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良: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较高,所有指标均达标。

  (二)合格: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任务,项目质量一般,部分指标未达标。

  (三)不合格:未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任务,完成质量较差。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果经各相关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验收结果为优良的,按协议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项目申报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首次验收未能达到合格等次且存在一定客观因素的,经验收组集体研究并报各相关责任单位同意后,可不出具验收结果,该项目可参加下一次集中验收。同一项目最多可申请2次验收。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管理资金。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责任单位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超出协议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四)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参与评审和验收的专家或单位代表必须遵循必要的回避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洁纪律,确保真实、公平、公正。评审专家需掌握专业知识或具备实操经验。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将永久取消其参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8日。本办法申报指南由各责任单位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园区、镇(街道)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政策。


  附件:1.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文化产业类)

             2.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文化艺术类)

             3.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社科研究类)

             4.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新闻报道类)


附件1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化产业类)

  一、申报主体

  (一)在我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开展文化产业活动的我市行业协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三)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无重大诉讼或仲裁;无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同一项目未在同一年度中重复获得市级财政资金资助。

  二、适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重点扶持“文化+”等促进我市产业提升的新型文化产业业态;着力扶持创意设计服务、互联网服务、动漫、游戏数字内容、文化软件等文化服务业和高端印刷设备、工艺品制造、音响设备制造等文化制造业。

  (一)实施龙头战略

  1.支持引进头部文化企业。对新落户我市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文化企业30强、掌握核心技术(资源)及拥有自主品牌的公司等规上创意文化企业,可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按程序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2.支持企业建设重点文化项目。对总投资额超10亿元或对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突出影响和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可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按程序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3.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积极增资扩产、上市融资、开拓市场、打造品牌、融合创新等的文化企业予以资助,并跟踪辅导3年。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2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积极增资扩产的企业,经评审入围后资助500万元,按协议分段拨付。

  4.支持文化企业加速成长。对具有行业龙头发展潜力,产业链带动作用强且成长性良好的文化企业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2家,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年主营业务收入稳步增长的,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家的资助。

  5.支持文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相关文化资金,对获得国家、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予以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按扶持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扶持的项目,按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二)加强创意引领

  1.支持发展“文化+”新型业态。对“文化+制造”,“文化+科技”,“文化+数字”等行业产业融合而形成的新型文化产业业态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4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新型文化产业业态项目营收稳定增长的,予以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文化品牌打造。对文化创意企业提升品牌培育意识、增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健全品牌授权机制,扩大产品生产销售的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5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营收稳定增长的,予以最高50万元的资助。

  3.支持设计类企业发展。对主营业务为设计服务类且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纳入统计的企业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10家,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入库首年,予以15万元/家的资助。

  4.支持开展创意文化活动。对影响力显著的创意设计、潮流艺术、品牌推介等创意文化产业活动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2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按活动实际投入经费的30%,予以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推动集聚发展

  1.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文化产业园区予以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园区称号且园区(基地)内具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3000万元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或入驻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达10家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个的奖励。

  (2)获得省级园区称号且园区内(基地)内具有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的文化服务业企业,或入驻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达5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个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个的奖励。

  2.支持园区提升集聚效应。对积极招引、培育优质文化服务业企业入驻的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与上年度相比,每新增一家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则园区运营方可获得一次性资助5万元,最高50万元。

  3.支持文化服务平台建设。对创建的创意设计、品牌授权、人才培训、共性技术、文化产品销售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2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平台需已建成运营,公共性显著、运营团队专业的,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50%予以资助,最高100万元/个。

  4.支持发展“专、精、特、新”的集聚空间,对社会资金建设的文化创意、数字文化产业等众创空间、孵化器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3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空间需已建成运营,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5家,行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强效果的,运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万元/个。

  (四)优化发展环境

  1.支持开展文化人才培训活动。对文化企业、行业协会或研究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公益性文化人才培训活动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2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每个培训活动需每年举办6期以上,每期不少于50人,面向我市文化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文化产业政策、“文化+”相关知识和技能,一次性资助30万元/个。

  2.支持建设创意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对“互联网+”、“演艺+”、“艺术+”、“音乐+”等文化艺术含量较高的创新空间和文创街区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每年不超过5个,择优资助。

  资助标准:空间需已建设运营,能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味,社会影响力大的,按其实际投入经费的30%予以资助,最高30万元/个。

  3.支持发展实体书店。对我市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色鲜明、服务创新的实体书店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出版物年销售额不低于5万元,运营满1年;出版物销售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占总经营面积60%以上;财务制度健全,新建书店1年内、其他书店3年内无违法记录。

  (1)对新落户我市、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实体书店,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2)对现有实体书店开设分店,按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分店资助不超过50万元;

  (3)对常备专属阅读空间的实体书店开展全民阅读、文化讲座、读书会等活动,每年举办不少于5场,每场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的,每场资助3000元,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4)对通过租赁场地经营的实体书店,按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定额资助,出版物经营区域面积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年;200-500平方米(不含500平方米)的资助2万元/年;500-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资助5万元/年;1000平方米以上的资助10万元/年。

  (五)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

  1.支持开展对外文化贸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予以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家;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个。

  2.支持内容产品输出。对获得放映或发行许可的、出口境外市场并在境外电视台或电影院播放的原创影视类作品,予以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每出口一个国家(地区),奖励10万元/部,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部。对于有多部原创影视类作品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家。

  3.支持参加境外知名展会。对自行参加境外知名文化类展会的企业,予以资助。

  资助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资助标准:按展会实际租金的5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每年累计资助不超过20万元。

附件2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文化艺术类)

  一、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一般为我市从事文化艺术领域创作生产、出版发行、展览展演、宣传推广、服务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在东莞市登记、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法人单位;个人是指东莞户籍人员或最近连续在东莞居住满2年或连续缴满2年社保的非东莞户籍人员。

  (二)通过专题会议确定的项目以及以东莞为主题、对宣传东莞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其申报主体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较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在繁荣发展东莞文化艺术事业方面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质项目予以资助和奖励,包括重点题材创作资助、文艺展演资助、重点文艺品牌资助、配套项目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表演奖励。

  (一)重点题材创作资助

  围绕重大题材、重要时间节点、本土历史文化,择优选定若干重点题材创作项目进行重点资助。要求项目须原创且不存在任何版权争议,市委宣传部代表东莞独享或共享入选项目的著作权和奖项申报权。

  资助数量: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每年不超过5项。如因重大主题宣传需要,可不受此数量限制。

  资助标准:根据各个项目的文艺门类、题材内容、专业水平、规模成本等方面,综合评定具体资助金额,按协议分段拨付。

  表:重点题材创作资助项目形式及标准

项目类别

项目形式

资助标准

文献类

围绕本土历史文化等领域组织的文献探究、资料整理、编辑出版等系统性、综合性项目

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文学类

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诗歌集、散文集、文艺理论专集、戏剧台本、电影剧本

每项不超过30万元

电视剧本、纪录片剧本

每集不超过10万元

影视艺术类

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大型纪录片

每项不超过350万元

广播剧、一般纪录片

每项不超过30万元

舞台艺术类

戏剧(大戏类)

每项不超过300万元

戏剧(小戏类)、大型曲艺、大型舞蹈、大型音乐(组曲)

每项不超过30万元

一般舞蹈、一般曲艺、音乐单曲

每项不超过10万元

视觉艺术类

美术、书法、摄影、雕塑、民间工艺、文化衍生品设计等形式的大型主题性创作

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二)文艺展演资助

  对专业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文化艺术类展览、演出项目,经评审择优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一是由我市单位引进或参与举办的高端文艺展演,要求由国家级或省级宣传文化单位主办或具有全国性、全省性知名度和美誉度,创演团队达到国内外一流水平。二是由我市单位或个人自主举办的优质文艺展演,包括个人原创的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展览和文学作品研讨会,个人或团体的演唱会、演奏会、音乐会、舞蹈专场、戏剧曲艺专场等文艺演出(演出作品不要求原创),要求具有较高质量,能够代表东莞该领域的最高水平。三是由我市单位或个人(团队)对外参加或自主策划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文艺展演,要求具有较高质量,能够代表东莞该领域的最高水平。

  资助数量:每年资助总数不超过5项且每个类别不超过2项,优先资助粤港澳大湾区文化交流项目。

  资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组织形式、题材内容、专业水平、社会效益、实施主体等方面综合评定档次,对照下表标准予以资助,按协议分段拨付。

  表:文艺展演资助项目门类及标准

项目门类

资助标准(万元)

A档

B档

C档

引进/参与举办

国家级单位主办或具有全国影响力

100

80

50

省级单位主办或具有全省影响力

80

50

20

自主举办

原创艺术作品展览和文学作品研讨会;文艺演出

20

15

10

对外交流

赴外参与/举办文艺展览/演出

30

20

15

  (三)重点文艺品牌资助

  对思想性艺术性俱佳、对东莞文艺事业发展具有典型意义、已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具备较大潜力进一步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文艺品牌的文艺活动或团队进行资助。一是文艺活动品牌,指在我市范围内常年举办、具有广泛积极影响、深受市民群众欢迎的文化艺术类活动,资助资金用于活动的品牌打造、内容丰富、规模扩大、品质提升等方面。二是文艺团队品牌,指在我市文化艺术各个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已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一定创新能力和发展空间的文艺团队,资助资金用于创作生产、成果展示(展览展演展播等)、研讨交流、参赛参展、宣传推广等。

  资助数量: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每次不超过1项。项目必须由市文广旅体局或市文联组织申报审核、择优推荐并经其党组讨论同意后报市委宣传部,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直接申报。

  资助标准:根据文艺门类、品牌价值、成本投入、完成质量、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经评审入围后资助不超过300万元,按协议分段拨付。

  (四)配套项目奖励

  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中国文学艺术发展专项基金项目、国家重大历史题材美术创作扶持项目、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中国作家协会重点扶持作品等国家级项目,及获得广东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的省级项目,经审核给予市级配套资金奖励。其他由国家、省级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经评审认为具备较高权威性的项目,可对照相应级别给予配套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扶持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与立项级别挂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立项金额的1倍给予奖励,省级项目按立项金额的0.5倍给予奖励。

  (五)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表演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权威常设性奖项且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东莞的文学艺术作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获奖作品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与所获奖项挂钩,具体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见下表。

  表:文艺作品创作和表演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大戏类

综合类

个人类

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署)

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200

100

50


中国电影“华表奖”

120

\

20

中国出版政府奖

\

\

20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

120

30

20

国家广电总局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120

\

20

中国文联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年度优秀作品奖

120

80

40

30

25

15

20

15

10

中国作协

茅盾文学奖

\

\

200

鲁迅文学奖

\

\

100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

\

30

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

\

\

30

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80

30

15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艺术节奖

80

50

30

15

12

8

10

8

5

广东省文联

广东省鲁迅文学艺术奖

80

15

10

中国小说学会奖、冰心儿童文学奖、徐迟报告文学奖、艾青诗歌奖、人民文学奖;全国摄影艺术展览奖、全国书法篆刻作品展览奖、全国优秀古籍图书奖

10

广东省有为文学奖、广东省文艺评论年度优秀作品奖、广东省“百歌颂中华”歌咏活动奖、广东省书法篆刻“南雅奖”

10

8

5

6

4

2

3

2

1

广东省美术书法摄影联展奖、广东省群众音乐舞蹈花会奖、广东省群众戏剧曲艺花会奖、广东省少儿艺术花会奖、广东省群众文艺作品评选(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的作品)

8

/

/

4

/

/

2

/

/

备注:1.大戏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分场次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2.综合类:指5人及以上的舞蹈、音乐、小戏、小品、曲艺以及民间艺术等表演节目。

3.个人类:指4人及以下的舞蹈、音乐、小戏、小品、曲艺、民间文艺以及其他文学艺术门类的个人创作作品。

4.不分等次的正式奖项,按各类别的金奖或规定标准进行奖励,优秀奖、入围奖、提名奖等非正式奖项的,按金奖或规定标准额度的20%给予奖励。已设金、银、铜奖的奖项,按金、银、铜奖的额度进行奖励,其他非正式奖项的不再奖励,单项奖按铜奖或规定标准额度的50%进行奖励。同一作品(项目)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5.奖励范围中所列奖项,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调整的,按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3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社科研究类)

  一、申报主体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一般为从事社科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其中,单位是指在东莞市登记、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法人单位。个人是指东莞户籍人员或最近连续在东莞居住满2年或连续缴满2年社保的非东莞户籍人员;获得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及以上权威常设性奖项或获得国家、省级部门立项扶持,且作品以东莞为研究对象的作者。

  (二)通过专题会议确定的项目以及以东莞为主题、对宣传东莞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其申报主体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市场发展前景、在推动东莞社科研究方面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优质项目予以奖励。

  (一)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奖励

  对已获得国家、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立项扶持的社科研究项目,经审核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省级项目是指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设计研究课题;其他由国家、省级宣传文化部门批准立项的、经评审认为具备较高权威性的项目,可对照相应级别给予配套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获得国家和省立项扶持的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与立项级别挂钩,其中国家级项目按立项金额的1倍给予奖励,省级项目按立项金额的0.5倍给予奖励。

  (二)社科优秀成果奖励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权威常设性奖项的社科研究类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奖励数量:无数量限制,每年根据获奖作品的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详见下表。

  表:社科优秀成果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著作

论文(调研报告)

著作

论文(调研报告)

著作

论文(调研报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12

10

9

7.5

7

6

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霍英东基金奖

7

6

5

4.5

4

3.5

  (三)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

  对获得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能够体现东莞该领域最高水平、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东莞的社科研究类项目予以奖励。

  奖励数量:分为著作类、论文类和调研报告类三类,每类总数不超过7个。

  奖励标准: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下表。

  表: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著作类

4

3

2

优秀论文类

2

1

0.5

优秀调研报告

4

3

2

备注:

1、优秀著作类: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一级出版社和省内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二级出版社出版发行,包括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编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

2、优秀论文类: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当年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标准)上发表的论文类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等。

3、优秀调研报告:在相关决策咨政类刊物刊登、获市领导肯定、被市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纳转化为政策的调研报告类成果,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咨政报告等。


附件4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

(新闻报道类)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是市直新闻媒体(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园区、镇(街道)新闻媒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或作品以东莞正面报道为主题,被中央、省重点媒体刊发的作者。

  二、新闻精品奖励

  新闻精品奖励是指对获得省级及以上权威常设性奖项或经专家评审认为体现东莞该领域最高水平、版权和荣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东莞的新闻作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奖励数量:东莞新闻奖特别奖共15个,其他无数量限制。

  奖励标准:奖励范围及标准详见下表。

  表:新闻精品奖奖励范围及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万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中国新闻奖

10

5

3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广东新闻奖、全国报纸副刊作品年赛、中国新闻摄影“金镜头”奖、中国人大新闻奖、中国残疾人事业好新闻奖

2

1.5

1

东莞新闻奖特别奖(15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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