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认定、贷款贴息、国家标准、贯标等政府补贴项目申报!

  • 深圳市政府补贴
  • 专精特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服务项目

最新通告

  当前位置: 主页 > 东莞产业政策
厚街镇关于加强专业市场批发零售数据纳统工作的奖励办法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关于加强专业市场批发零售数据纳统工作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厚街镇关于加强专业市场批发零售数据纳统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励专业市场内批发零售企业在我镇开具发票,实现企业销售数据应统尽统,确保经济数据全面准确反映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推动全镇社消零经济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全镇22个专业市场内注册登记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包含2022年度入库的企业)。

  第三条  充分调动提高小微批发零售企业升限纳统的积极性,重点推动各大专业市场内具有升限潜力的批发零售企业实现纳统升限。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镇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奖励资金的组织申报和部署实施,召开政策宣讲会动员企业积极申报,提高政策知晓率,推动政策红利及时有效落地。

  第五条  镇财政分局负责相关政策经费预算和审核工作,负责经费保障和监管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  厚街税务分局负责企业销售额、实际缴纳增值税额(不含出口退税、罚款和滞纳金,下同)以及增值税额增量的市级分配额等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七条  镇市场监管分局负责提供全镇专业市场及商户名单,核实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镇统计办负责在库企业数据统计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入库纳统,核实企业纳统在库情况,并按照部门职能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流程

  第九条  奖励标准

  对当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且同比有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以及当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同比有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全年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对比上一年度增量的市级财政分配额的50%予以财政补贴,鼓励企业提高销售数据归集水平,具体以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条  奖励申报

  镇经济发展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申报,申报资料详见申报指引。

  第十一条  奖励审批

  当年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自行向镇经济发展局提交申请,由镇经济发展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镇委、镇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

  本办法每年总预算为100万元,镇经济发展局汇总当年奖励总额,由镇财政予以资金保障,实行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如申报当年总额超过安排预算额度,奖励须按比例折算分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补助资金。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经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配合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主动报送运营数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是指完整会计年度企业在厚街镇缴纳的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罚款和滞纳金),不含其他税费,具体以税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销售额”是指增值税报表的“销售额”,统计时间区间按照税款所属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奖励规定与市、镇其他政策规定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涉全年数据比对的,奖励资金的申请时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厚街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印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厚府规〔2022〕8号

附件:

1.附件1.《厚街镇关于加强专业市场批发零售数据纳统工作的奖励办法》申报指引.pdf

2.附件2.奖励申请表:.docx

3.附件3.企业承诺书.pdf

4.附件4.全镇专业市场名单.pdf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工业设计创新攻关| 企业技术改造|深圳高新区企业培育项目| 深圳市专精特新|留学人员创业补贴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