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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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指南(已取消,只有重新认定,相当于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要求审计以下内容:
(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分项明细(
见附表1); 2. 技术性收入及其分项明细(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等)(见附表1); 3.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 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分年度分项审计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总费用、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3. 研究开发经费及其分年度分项明细(见附表2)。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由企业向认定机构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2020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参加2023年度的复审。详情请点击
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https://www.kbosschina.com/gaoxin/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B、
实用新型专利8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
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材料

(一)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完成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完善核准企业信息。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完善核准企业信息,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六)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告封面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企业支付财务会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七)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封面须带有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专项鉴证报告封面须带有经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login)备案的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内。

重要提示: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企业支付专项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九)能反映知识产权核心支撑作用的,2022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十)企业承诺书。(样本可在申报系统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实行无纸化申报,专家评审依据以电子材料为准。申请企业提交电子材料后不需要向我委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但需要打印装订一套完整纸质申请材料并加盖印章后自行存档待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六年)。我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企业存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抽查或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提供,如发现弄虚作假或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电子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申报书封皮(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原件扫描);

3.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审计人员签字盖签字章、加盖公章,带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的原件扫描);

4.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盖签字章、加盖公章,带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的原件扫描);

5.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审计/鉴证人员签字盖签字章、加盖公章,带二维验证码和报告编码的原件扫描);

6.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请登录电子税务局app下载);

7.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8.企业职工总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9.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

10.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须上传签字扫描件,包含填报人签字和公章、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审计/鉴证人员签字、签字章和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及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程序:
(一)登陆高企工作网系统,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系统中的《调查问卷》并提交。
(二)在高企工作网电子数据申报受理时间内如实填写数据,按要求上传文件,并提交数据。
(三)登陆网址:https://www.szsti.gov.cn/,进入高企认定/项目,填写窗口受理申请单。
(四)在窗口纸质材料收文受理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有关操作可参考《高企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 (可从高企工作网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第一批:2023年5月15日--2023年6月8日(截至18:00)  

第二批:2023年6月10日--2023年7月6日(截至18:00)  

第三批:2023年7月8日--2023年8月3日(截至18:00)  

第四批:2023年8月5日--2023年8月31日(截至18:00)  

第五批: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28日(截至20:00)

 联系电话: 0755-26037122

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复审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复审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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