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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深圳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申报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明确赋予深圳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设立和撤销权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要求,现就2021年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原则上从近三年已联合培养5名以上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已有博士后出站的我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择优设立;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或创新领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且至少符合一项推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申报。

  (一)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或科研平台。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推荐条件

  1.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

  2.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3.近五年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属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中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家或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且近三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

  5.获得国家监管机构、行业协会较高评级或企业资质,整体技术水平或重点科研领域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行业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6.能够充分体现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事业单位。

  7.承担重要社会服务功能,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的高端新型科研组织或省部级以上直属科研文化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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