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31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宝安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暂行办法》已不再适应现有工作的开展,现就废止该办法说明如下:
一、废止的背景与依据
《暂行办法》借鉴市发改委《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建〔2012〕80号)而制定,目前,《深圳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因超过有效期而自动终止,市发改委暂不制定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资金扶持政策。并且,《暂行办法》出台时间已经长达7年,已不适应我区目前实际情况,例如,低碳创新示范基地、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奖励、生态工业园等6个项目已经无认定。综合考虑,应当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予以废止,不再作为区发改部门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
三、废止办法后相关工作衔接
待后续市发改委出台新的节能与循环经济资金政策,我区将根据“十四五”期间实际工作情况,对确需通过补贴来推进的工作任务制定新的资金扶持措施。
区发改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