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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龙岗工匠”遴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龙岗区“龙岗工匠”遴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尊重人才、崇尚技能的社会风尚,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推动龙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岗工匠”是指在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业务突出、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龙岗工匠”遴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品德、技能和业绩为主要衡量指标。

第四条  “龙岗工匠”每年遴选一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名。已当选“龙岗工匠”,不能重复申报。

第五条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下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龙岗工匠”遴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龙岗工匠”申报对象为我区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院校学生不列入申报对象。申报对象不受学历、户籍、国籍限制。

第七条  “龙岗工匠”申报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形;

(二)在龙岗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具备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

(三)无违反职业道德、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近5年内当选“鹏城工匠”的,可直接列为“龙岗工匠”推荐对象。

第九条  近5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参加“龙岗工匠”评审:

(一)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解决本行业本工种关键的生产技术难题,或有重大发明成果、重大技术革新,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上取得突出成绩,或列入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获得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项;

(四)获得市级以上技能方面荣誉称号、“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

(五)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十条  申报“龙岗工匠”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者应向区人力资源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龙岗区“龙岗工匠”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

(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材料;

(四)近5年内取得的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遴选流程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统一受理申报推荐材料,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龙岗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分成资格审核专家组、行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资格审核专家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行业归属以及是否符合直接列入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行业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资料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行业组推荐(第一轮)。将申报人按照所属行业分组,由行业组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记名投票,按照票数高低排名确定推荐人选进入第二轮综合组评议,每组不超过2名。

(二)综合组评议(第二轮)。结合我区产业发展状况,综合组专家对行业组推荐人选集体讨论后记名投票,票数排名靠前且得票超过三分之一者为专家推荐对象。本轮推荐对象与直接列入推荐对象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局设立监督组,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组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专家对 “龙岗工匠”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结合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龙岗工匠”遴选对象名单。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在考察结束后,在龙岗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龙岗工匠”遴选对象名单及主要业绩或事迹,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确实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则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根据考察、公示结果,确定“龙岗工匠”名单,并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资金。

 

第四章  评委构成

第二十条  专家由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行业专家组由相同行业的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几类人员组成。

资格审核专家组和综合专家组由不同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核专家组由3人以上组成,行业专家组由5人以上组成,综合专家组由11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审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属于申报人的;

(二)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申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弄虚作假骗取“龙岗工匠”资格的,区人力资源局撤销其“龙岗工匠”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遴选为“龙岗工匠”后,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取消其“龙岗工匠”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龙岗工匠”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龙岗区“龙岗工匠”认定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龙岗区“龙岗工匠”申报表

 

 

 

 

 


附件

龙岗区“龙岗工匠”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贴大一寸

蓝底照片

证件类别


证件号码


国籍

(户籍所在地)


学    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归口行业


技术职称及等级


职业资格(技能)及等级


本工种工龄


工作单位


单位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进龙岗

工作时间

年    月   

是否为

鹏城工匠

     年当选鹏城工匠

申请人

联系方式

手机


通信地址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个人简历


近五年获得过何种荣誉和奖励


近五年获得的发明专利及专利号


主要业绩、成果和贡献(限300个汉字)

(主要从工匠精神、技能技艺、带徒传技、业绩成果等方面进行总结)

 

 

 

 

 

 

申报人承诺

本人符合 “龙岗工匠”申报条件,所申报的所有材料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本单位现推荐        同志申报“龙岗工匠”,该同志符合申报条件,所申报的所有情况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推荐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行业组意见

 

 

行业组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推荐意见

 

 

 

资格审核组或综合组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申报人可在个人自主申报、企业推荐、行业组织推荐和专业人士举荐四种形式之中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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