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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第二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2021〕11号)要求,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企业加快海外仓建设布局,省商务厅将认定第二批省级公共海外仓。现将《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公共海外仓(第二批)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申报。申报的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于2021年11月8日下班前,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1212室。

  一、公共海外仓的定义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三、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 2 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未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国家(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 2 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 3 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 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 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实现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匹配供需信息; 5、仓储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以上; 6、服务外贸经营主体 50 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 6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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