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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机构)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内容和《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深龙华人〔2020〕5号)最大的不同之处在哪里?

  答:《办法》对《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方案》》(深龙华人〔2020〕5号)和《深圳市龙华区企事业博士后资助管理办法》(深龙华人〔2020〕4号)内容进行合并修订,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优秀青年骨干资助,二是博士、博士后扶持。

  二、《办法》规定的资助受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请,于每年5月至6月集中开放受理;第三章规定的博士、博士后扶持申请常年开放受理。

  三、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的申请人次限制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原则上每家区重点企业(机构)每自然年申请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人次,该限额根据龙华区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四、优秀青年人才世界300强高校如何排名?

  答:具体高校名单以申请时最近一次进入Quacquarelli Symonds《QS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单为准。

  五、优秀青年骨干资助对于社保、纳税等方面是否有要求?

  答:申请生活补贴、薪酬奖励、学费就业补贴和数字经济证书奖励的,需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6个月以上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申请人才津贴的,需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12个月以上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区重点企业全资子公司,是否可以以子公司作为申报单位申请优秀青年骨干资助?

  答:不可以,申请时需提供申报单位的区重点企业相关证明材料,显示单位名称应与申报单位保持一致。

  七、本人已在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多年,但该单位于2022年2月被纳入区重点企业(机构)名录,可以在当年6月提交优秀青年骨干资助申请吗?

  答:不可以。《办法》规定适用对象优秀青年骨干所在区重点企业(机构)为其在龙华区依法依规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为正常工资薪金)6个月以上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在区用人单位被纳入重点企业(机构)名录后继续缴纳6个月社保才可提出申请(纳入重点企业(机构)时间以相关证明材料落款时间为准)。

  八、离区后又回区重点企业(机构)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优秀青年骨干生活补贴吗?

  答:不可以。生活补贴适用对象为新引进来区重点企业(机构)工作的世界大学前300强博士、硕士、本科应届毕业生。《办法》实施前曾在区重点企业(机构)工作,并在《办法》实施后再次来区重点企业(机构)工作的,不适用本条款。

  九、重点企业(机构)中第4点规定的“承诺一定周期内在龙华区形成科技转化成果,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区重点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核心成员)创办或所在的企业”中,创办和所在如何界定?

  答:“创办”指高层次人才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为所在企业的股东(非变更股东),“所在”指团队(团队核心成员)社保在该企业缴纳。

  十、出站后被区外单位接收,后来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属于《办法》博士后扶持的适用对象吗?

  答:不属于。根据《办法》第三章规定,出站博士后人员要求期满出站直接分配到区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

  十一、创新基地在批准设立为工作站后,如何计算差额?

  答:(一)在《办法》实施前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如已按旧政策申领50万设站资助,在《办法》实施后经批准设立为工作站后,根据《办法》规定的博士后工作站设站资助50万,不再发放差额。

  (二)在《办法》实施后经批准设立的创新基地,如已申领30万设站资助,在经批准设立为工作站后,可给予20万差额资助。

  十二、日常经费资助对开题考核时间有要求吗?

  答:有。从博士后人员进站时间起算,需在半年以内开题考核通过。

  十三、《办法》实施前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可以申请第三年安家补贴吗?

  答:不可以。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21年9月1日前已进入龙华区博士后站点或出站直接留(来)区的博士后,可按照原政策申请相关资助。《办法》规定的安家补贴资助适用对象为自《办法》实施后,出站直接留(来)区从事科研和技术转化工作,与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的博士后人员。

  十四、《办法》涉及的重复资助规定有哪些?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同一人才获得多项区级同类型补贴和资助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纳入上级人才计划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符合市级博士生活补贴与本办法第七条生活补贴的人员,仅限申领其中一种补贴。已申领原政策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八条人才津贴。同一年度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或粤港澳大湾区境外高端紧缺人才个税补贴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薪酬奖励。

  (三)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已认定的龙华区高层次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扶持。

  十五、本人已于2021年6月申领优秀青年第一年人才津贴,《办法》实施后,还能申请后续两年人才津贴吗?

  答:可以。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享受区重点企业优秀青年人才津贴的,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

  十六、本人于2021年6月与区重点企业(符合旧政策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并将社保等劳动关系转到该单位,是按照旧政策申请还是新政策申请?

  答: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按照原政策享受学费和就业补贴及人才津贴,在满足社保缴纳时间后于2022年5月至6月提出首次申请,其中人才津贴需连续3年申请。

  十七、本人于2021年6月申领区出站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办法》实施后,还能申请后续两期科研经费资助吗?

  答:可以。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2021年9月1日前,已享受区博士后相关资助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直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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