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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关于开展2022年度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7〕6号)、《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2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级基地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基地的运营单位为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

  2.基地产权清晰,使用(租赁)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可办理租赁凭证。

  3.基地已入驻孵化15个以上初创企业,企业之间不存在相互关联。基地孵化的初创实体(创业人员)当中,应具备创业补贴资助条件,或已取得创业大赛奖项。

  4.基地与入孵初创企业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明确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制度,基地具有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

  5.配备3名具有相应专业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且在基地的运营单位购买社保满半年以上。

  6.有健全的创业孵化制度、运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疫情防控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

  7.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专家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8.提供创业交流公共空间,每年举办3场以上创业项目路演、创业论坛、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9.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提供财务代帐、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二)申报时间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7月7日前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三)申报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基地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建设的基本情况、基地运营管理情况、创业孵化服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数据、入驻企业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并根据报告提纲,准备5分钟内的答辩PPT及3分钟视频文件)。

  3.基地运营单位专职服务团队情况表、社保缴交证明;

  4.基地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材料;

  5.基地场地使用证明:自有物业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

  6.入驻基地15家以上初创实体材料,创业实体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创业孵化协议及营业执照。

  7.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纸质材料,第1-3项提供原件及电子版文档,第4-7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受理初审

  请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7月14日前,根据《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1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区级基地申报的受理、现场勘查和资料初审工作,将初审合格的基地纸质申报材料,送区政府办公大楼549室。

  (五)基地评审

  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基地评审工作,采取申报资料复核和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基地评审。

  (六)基地认定

  区人力资源局对评审通过的拟认定基地,征求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基地认定的,印发认定文件对社会公布。

  二、市级基地申报流程

  (一)申报条件。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含2022年新认定)。

  2.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提供半年社保缴交记录);

  3.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5.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0家;

  6.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7.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二)申报材料。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基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运营机构须为独立法人,分公司或子公司不符合申请条件。

  3.基地的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4.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三)申报流程。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7月28日前向区人力资源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宝安区政府办公大楼549室)。

  (四)审核评价。区人力资源局于8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评审专家小组,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组织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复核(评审要素见附件3),并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五)认定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1.附件1:宝安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

2.附件2:创业孵化基地总体情况报告.docx

3.附件3.区级基地运营单位专职服务团队情况表.docx

4.附件4.已入驻区级基地孵化的创业实体清单.docx

5.附件5.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2022年).doc

6.附件6.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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