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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链,打造上市企业发展高地,助力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产业投资主体和企业上市、产业投资相关行业组织(机构)等。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企业(机构),依据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方面的支持,合计最高支持1亿元。落户支持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个人),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年度最高50万元。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年度最高500万元。


(三)专项服务支持。对新落户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提供全流程落户服务、上市培育服务等支持。


第四条 上市梯队企业支持


(一)上市培育综合服务支持。完善企业上市服务生态链,依托香蜜湖产融创新/上市加速器,为上市梯队企业提供投融资对接、产业资源融合、科研要素转化、公司治理培训等服务。


(二)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完成股份制改造支持。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


第五条 融资风险补偿支持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支持。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企业,根据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3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根据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3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分拆上市支持。上市企业分拆上市的,分拆后新上市的企业可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四)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


第七条 并购重组支持


(一)并购费用支持。对实施境内并购的辖区上市企业,在并购成功后按照企业实施并购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家企业年度最高300万元。


(二)重组引入支持。对重组外地上市企业并落户辖区的企业,在领取市一级支持后,根据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配套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高管及骨干团队。


第八条 产业投资主体发展支持


鼓励上市公司等设立产业投资主体,助力企业通过产业投资主体进行战略布局,实现补链、固链、强链。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主体可按照《深圳市福田区引导创业投资集聚促进科创金融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申请产业投资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经营贡献支持、投资退出支持等。


第九条 产业集聚发展项目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积极申报上市培育、产业投资主体等产业集聚项目,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主体年度最高800万元的产业集聚发展项目支持。


第十条 专题活动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举办具有资本市场相关行业影响力的专题(研究)活动,经事前备案,按条件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二)招商引资支持,上市梯队企业支持,融资风险补偿支持,企业上市支持,并购重组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项目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等支持事项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招商引资支持,融资风险补偿支持,产业投资主体发展支持,产业集聚发展项目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的对象可不受本政策第二条限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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