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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际,我局拟订了《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7月16日前反馈至我局指定邮箱:gjj_huangy@zjj.sz.gov.cn。

  附件:1.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7月6日


附件:

1.1.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2.2.《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老旧小区项目改造的事项

(一)提取范围。参与出资改造纳入我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产权人出资的改造费用。

(二)提取额度和频次。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三年内,申请人可以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申请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房屋产权人实际出资金额。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确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提出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材料:

1.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应当提交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除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结婚证(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联网核查的除外)、亲属关系相关材料。

二、调整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事项

调整《提取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的受理方式。职工户籍不在本市且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和接续手续的,由自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公积金中心再予受理,调整为职工应当在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满三个月后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其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不满三个月提出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三、扩大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的事项

扩大《提取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情形的涵盖范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职工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被认定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者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相关材料。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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