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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5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认定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

(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59号);

(三)《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

三、认定数量与方式

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认定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四、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可提供有关国际组织认证。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网站业务申请->先进服企认定菜单下,点击“申报项目”按钮,打开先进服企认定申报书,进行填报并提交。(温馨提示:由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升级,暂不受理申报,复审企业按新申报企业在新申报系统注册申报)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上年度财务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可免交)以及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证明,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明细、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

(四)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论述,包括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企业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五)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企业可提供有关国家组织认证的,提供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服务 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验原件);

(七)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证明(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35%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总和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验原件);

(八)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九)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

(十)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11月10日——12月1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1月10日——12月15日

七、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信委、发展改革委。

八、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 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 站公告认定——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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