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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4年度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国际科技合作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个产业集群);合成生物、空天技术、光载信息、具身智能机器人、细胞与基因、脑科学与脑健康、深地深海、量子信息八大未来产业。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弥补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技术合作项目,鼓励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与外国先进科研机构进行前瞻性研究合作,组织举办前沿技术交流活动,促进科研人员的国际交流和往来。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5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9〕9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1.自主合作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即至少提供与政府资助等额的配套出资);

2.活动交流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审计后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3.人员交流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审计后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支持方式:自主合作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方式,活动交流项目和人员交流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未被列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验收不通过名单;

(三)申请单位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申请应至少有一家国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

(二)非企业类单位申请的,合作单位还应当至少包括一家中国企业;

(三)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合作方共有或者由中国企业所有;

(五)在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二项限制。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且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者承办方;

(二)在本市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应当在本市举办,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方外事主管部门完成报批、备案手续,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深圳或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的,应当获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或者批复。

(三)活动交流须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交流活动已获得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应当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者全职人员。

(四)人员交流活动须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

外国专家学者来深交流相关费用已在国家、省和市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中支出的,不再重复资助。

限项要求:申请自主合作项目的,有数量限制: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对于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限项申报。

(一)一般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2022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

(二)获得2021年度、2022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

1.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2.2022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三)202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五、申请材料

申请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2022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三)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四)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其中在国外开展研发任务涉及科技伦理管理要求的,提供所在国家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需翻译成中文)。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还需提交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公证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如只有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六)廉洁告知书;

(七)申请负责人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其人事部门盖章);

(八)项目负责人近一年内(截至2023年12月)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在深圳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入职时间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境外或在深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高等院校人员未在深圳缴纳社保的,由人事部门提供可充分证明在申请单位全职工作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合作单位为深圳市外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注:在填写自主合作项目申请书的项目信息时,第一合作单位请填写国外合作单位,国外合作单位的相关项目负责人须体现在项目组主要成员中,且排在本项目负责人之后(即填写在项目组主要成员第二位)。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交流的批文、协议、合同等依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二)活动交流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复印件,验原件);

(三)活动交流的邀请函,活动现场彩色照片,出席活动人员签到表(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国嘉宾的护照(首页及入境带公安出入境部门盖章页的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专家名册、嘉宾证件、发言稿、论文、往来的电子邮件和参加活动现场照片等材料;

(四)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六)廉洁告知书;

(七)申请的支持项目及资金未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国专家学者姓名、国别、机构和职称,博士毕业时间,交流事项,在深停留时间,支出金额,是否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的外方参与人、是否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交流合作计划等情况);

(三)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合作交流现场照片,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等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及财务票据;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五)廉洁告知书;

(六)申请的支持项目及资金未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https://sticapply.sz.gov.cn/)。

六、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时间: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8日(截至至18:00)

七、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八、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答辩(专项审计)——现场核查(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社会公示及征求意见——项目审定——计划下达——纸质材料提交——合同书签订(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除外)——经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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