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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竞技体育水平,鼓励优秀运动员 和为国家培养输送优秀体育竞技人才的体育工作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级及以上比赛竞技体育组和 学校体育组中获奖的龙岗区注册运动员,和非奥运争光项目中为 龙岗区获得荣誉的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 输送教练员(组)和领队。其中运动员的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 输送教练员(组)必须在龙岗区带训时间大于 12 个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金,是指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 鼓励优秀运动员、初始注册、带训和培养、输送教练员(组)和 领队的专项经费,为税前奖励。

 第二章 

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在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80 万元、银牌奖励 50 万元、铜牌奖励 30 万元、 第四名至第八名奖励 5 万元。

 - 3 - 

第五条 在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 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10 万元、银牌奖励 6 万元、铜牌奖励 5 万元、第 四名奖励 4 万元、第五名奖励 3 万元、第六名奖励 2 万元、第七 名奖励 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8 万元。 

第六条 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 世界杯(篮球世界杯、足球世界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标准: 金牌奖励 8 万元、银牌奖励 4 万元、铜牌奖励 2 万元、第四 名奖励 0.9 万元、第五名奖励 0.8 万元、第六名奖励 0.7 万元、 第七名奖励 0.6 万元、第八名奖励 0.5 万元。 

第七条 在世界中学生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亚洲锦标赛、 亚洲杯(篮球亚洲杯、足球亚洲杯)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标准: 金牌奖励 6 万元、银牌奖励 2 万元、铜牌奖励 1.5 万元、第 四名奖励 0.8 万元、第五名奖励 0.6 万元、第六名奖励 0.5 万元、 第七名奖励 0.3 万元、第八名奖励 0.2 万元。 

第八条 在全国青年运动会、广东省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得 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 1 万元、铜牌奖励 0.8 万元、第 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 0.3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 万元、 第七名奖励 0.1 万元、第八名奖励 0.08 万元。

 - 4 - 第九条 在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 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0.8 万元、银牌奖励 0.4 万元、铜牌奖励 0.3 万元、 第四名奖励 0.12 万元、第五名奖励 0.1 万元、第六名奖励 0.08 万元、第七名奖励 0.06 万元、第八名奖励 0.05 万元。 

第十条 非奥运争光项目在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 世界最高级别比赛(如国际象棋奥林匹克团体赛等)中获得名次 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3 万元、银牌奖励 2 万元、铜牌奖励 1 万元、第四 名奖励 0.6 万元、第五名奖励 0.4 万元、第六名奖励 0.3 万元、 第七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八名奖励 0.2 万元。

 第十一条 在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中获 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2 万元、银牌奖励 1.5 万元、铜牌奖励 0.8 万元、 第四名奖励 0.5 万元、第五名奖励 0.3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5 万元、第七名奖励 0.2 万元、第八名奖励 0.15 万元。 

第十二条 在广东省体育大会、广东省智力运动会竞赛项目 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金牌奖励 1 万元、银牌奖励 0.8 万元、铜牌奖励 0.6 万元、 第四名奖励 0.4 万元、第五名奖励 0.25 万元、第六名奖励 0.2 万元、第七名奖励 0.15 万元、第八名奖励 0.1 万元。

 第十三条 在深圳市体育大会竞赛项目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 5 - 标准: 金牌奖励 0.15 万元、银牌奖励 0.1 万元、铜牌奖励 0.08 万 元。

 第三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对培养输送我区运动员(即该运动员代表我区在 市以上注册)到国家队、省队、市队并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在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的赛事)的教练员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运动员输送年限从运动员被市级及以上优秀运 动队正式吸收时间开始计算,按自然年计算。正式吸收时间以市 级及以上优秀运动队的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输送教练员按培养运动员输送至市级及以上优 秀运动队的时间实行区别奖励: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 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 40%计发,直接输送教练员输送 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内(含 10 年)的,按所输送运动员奖金的 20%计发; 

(二)输送至上级运动队 10 年以上的,不再计发奖金; 

(三)输送教练员应当在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奖或受表彰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 6 -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市级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 5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 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 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 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 25%计发,如同 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 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5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的 25%计发。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运动员依据成绩给予奖 励: 

(一)单项个人项目: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 60%累计计发。 

(二)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按规程规定上场比赛人数,每 人按名次奖励标准的 50%计发(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低于规程规定 上场比赛人数的,以实际参赛上场人数为准)。在决赛阶段只参 加预赛的运动员,按该项目最终名次奖励标准的 25%计发,如同 项目参加预赛的运动员超过两人,按两人上限计发奖金。 

(三)球类集体项目:主力队员(按上场比赛人数)的奖金, 每人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非主力队员每人以主力队员奖金 - 7 - 的 50%计发。 

(四)双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输送和交 流到我区运动员的奖励,按本办法标准的 50%计发。 

第十九条 市级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以下标 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 练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 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员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 目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40%计发。 

(三)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 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四)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 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 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 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 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条 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教练员(组)的奖励按照 以下标准计发: (一)单项个人、接力和单项团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 按所带训运动员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 40%累计计发。 

(二)球类集体项目: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规程规定该项目 所获名次,按奖励标准的 100%计发。

 - 8 - (三)双计分运动员、其他地区交流到我区、代表我区参赛 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的带训教练或主教练,按本办法标准的 40%计发。 

(四)助理教练(以正式任命文件为准)的奖金,按带训教 练或主教练奖金的 60%计发。 

(五)教练员在同一项目中,只能为主教练(或带训教练)、 助理教练中的一个职务,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职务的奖励; 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接输送教练可以是同 一人,可以同时申请初始注册教练、主教练(或带训教练)和直 接输送教练奖励金。 

第二十一条 领队(项目组长)的奖励按照以下标准计发: 市级竞赛项目(含深圳市运动会),领队(含副领队)给予 奖励,其奖金总额为所带项目获奖运动员个人奖金的平均数。若 领队(或副领队)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按照其 中一个较高奖金的所带项目(含小项)队伍领取一次奖金,不重 复计发奖金。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奖励申报表由组织参赛的单位或运动员初始 注册单位填写,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区文 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科核定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 9 - 育局财务监管中心汇总报区财政局纳入第二年预算,经区人大审 议通过后,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预算按比例发放。在收 齐奖励申请材料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进行初审的时 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事业促进 科进行核定及批复发放的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省、市、区运动员注册系统); 

(二)奖励申报表; 

(三)比赛通知; 

(四)竞赛规程; 

(五)秩序册; 

(六)成绩册或获奖证书; 

(七)个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 申报者应提供材料原件以供验证,并提供复印件供初审单位 留存。

 第二十四条 奖励申报应当在获奖或受表彰之日起,一年内 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 的 4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给予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发放 的奖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组)须严格遵守反兴奋 剂的相关规定,不得服用兴奋剂。凡因兴奋剂问题或其它违反赛 会规定而被竞赛组委会取消成绩的,一经核实,由区文化广电旅 游体育局取消其初始注册资格,并由申报单位追回向涉事人员所 发放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建立健全体育竞赛 奖励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专有名词解释说明: 

(一)初始注册教练员:指运动员首次在市、区运动员注册 系统注册时的带训教练员。 

(二)双计分运动员: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代表其他地区 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或在其他地区 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我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 相应名次,直接视为双计分运动员。双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项目 成绩均按双方各得 50%计算。相同项目只允许与一个单位进行双 计分。

 - 11 - (三)协议计分运动员:在我区注册的运动员,与其他地区 签订协议,并代表接收单位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 得相应名次;或在其他地区注册运动员,与我区签订协议,并代 表我区参加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赛事,且获得相应名次,视为协 议计分运动员。协议计分运动员所获得项目成绩按协议规定的比 例计算。一个项目只能与一个单位进行协议计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 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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