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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南山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 人才团队奖励、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运营支持、办公用房补贴、行业活动奖励。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第五条至第十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第五条至第九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措施内容

  第五条  落户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新引进私募机构,最高按其管理规模的1‰,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第六条  经营贡献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经审定,最高按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或从深圳市外迁入南山区的重点新引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审定,前三年最高按上一年度产生利润的1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后两年最高按5%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才团队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管理规模10亿元以上的私募机构高管、资深从业人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200万元的人才团队奖励,每家机构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S基金运营支持。

  对在南山区设立的S基金,最高按照其实际投资规模的2%,对管理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对中介服务机构撮合基金份额累计成交规模超过5亿元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

  (二)开展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入驻机构,最高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70%,分5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房租补贴。

  (三)支持私募机构入驻辖区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

  (四)对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不得同时申报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政策。

  第十条  行业活动奖励。

  对在南山区举办具有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影响力的峰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举办的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措施所称的私募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深圳市南山区,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私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企业风险投资(CVC)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

  第十二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制定风投创投专项楼宇认定办法。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审议通过后,可认定为南山区风投创投专项楼宇。

  第十四条  落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私募机构,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可同时享受本措施(落户奖励等同类型除外)。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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