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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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宝安区科技攻关成果产业化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三条,“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攻关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现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明显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20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单位为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是项目牵头单位;
 
  3.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岗、全职骨干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研发任务,具有组织管理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和经验;
 
  4.申报单位在项目团队中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5人(以社保证明为准);
 
  5.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宝安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保障项目顺利开展;
 
  6.鼓励产学研用合作攻关,国内(含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合作攻关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
 
  7.若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8.新产品已实现产业化且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在研项目立项期满后实现新产品产业化且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9.在研项目经评审立项后应签订不超过2年的项目合同。立项项目单位须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三)资助标准
 
  1.对评定的企业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在研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首期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第1条标准补足差额;
 
  3.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只资助一个项目。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项目可行性方案;
 
  3.项目团队申报单位人员的学历及社保证明;
 
  4.如有合作单位,申请书中应注明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合作协议(加盖各合作单位公章);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申请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
 
  5.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原件;
 
  6.项目所研发新产品销售收入相关票据证明(原件);
 
  7.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0755-26037122
 
  (五)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实际投入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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