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宝安区国高企业营业收入增量贡献奖励申请指南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二条,“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企业应在2019年1月1日后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3.自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年份起算,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必须同比上一年度增长30%以上,且仍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有效期范围内;
4.该项目每年申报一次,如期间不符合资助条件,则于当次申报年起停止资助。
(三)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协会封面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有关“营业收入”金额须与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保持一致;
4.企业因名称变更,须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电话:0755-26037122 受理时间:2021年10月8日起至10月20日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