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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2016年度宝安区区级企业数字车间及无人工厂项目资助预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各街道办:

  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区无 人工厂、数字车间的应用示范项目,分别给予设备和技术投入30%,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由于目前相关操作规程还未正式印发,为有效推进 2016年度宝安区区级企业数字车间及无人工厂项目,现开始接受项目预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项目应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

  4.改造或新建项目已完工,且未超过2年;

  5.数字车间投资额应在300万元以上;

  6.无人工厂投资额应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申请材料

  申请数字车间/无人工厂示范项目补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数字车间/无人工厂应用示范项目补助申请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4.企业所获得的专利及其它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

  5.数字车间/无人工厂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简介:企业规模、主营产品、产值及主营收入等;

  (2)项目实施情况:紧扣“项目认定要素”对项目概况、系统架构、数字车间/无人工厂各组成部分的功能及关键技术、系统性功能与效果进行描述;

  (3)技术先进性:与国内外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4)经济及环境效益分析: 生产经营成本、产品不良品率、产品研制周期、生产效率、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污染排放情况等在项目实施前后的变化;

  (5)目标产品市场前景分析;

  (6)示范作用分析:突出对典型行业和区域内开展同类业务的可复制性和示范价值;

  6.数字车间/无人工厂应用示范项目考核指标表;

  7.项目关键技术装备、软件的清单及品牌、供应商;

  8.项目验收报告;

  9与设备和技术投入有关的合同、协议、发票;

  10.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11.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纳税证明 。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 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 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三、受理时间

  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26日。

  四、受理地点

  宝安区新安三路28号海关大厦8楼809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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