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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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先驱企业、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额超5000万元项目认定标准简表
宝安区先驱型企业认定条件
先驱企业类型 认定条件 (单位:元)
1.技术先驱型企业 本科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比例为 65%以上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以上)、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以上)的产业项目。
2.属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或省引进创新团队的产业化项目。
3.在某个领域拥有超前研发能力、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主导制定国家技术标准、关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填补国内外相关领域空白、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5件以上。
2.市场先驱型企业 1.应用高科技、先进管理手段,创建新的商业模式。
2.通过品牌、服务、平台、渠道、文化和组织等,开发培育新型业态和市场。
注册资本 5000万以上
年纳税 5000万以上,且近三年增幅年均50%以上
年营业收入 5亿以上,且近三年增幅年均50%以上
3.产业先驱型企业 主营业务为:制造类、高端服务类、现代商贸类。
产业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商贸、高端服务业。
注:每5年调整支持发展产业。
(1)制造类先驱型企业
注: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注册资本 2亿以上
年纳税 2亿以上
年销售收入 20亿以上
(2)高端服务类先驱型企业 注册资本 1亿以上
年纳税 1亿以上
年营业收入 10亿以上
(3)现代商贸类先驱型企业 注册资本 2亿以上
年纳税 2亿以上
年营业收入 100亿以上
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类型 认定标准(单位:元)
1.新设立总部企业 注册资本 不低于1亿
总资产 不低于50亿(控股母公司)
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不低于50亿(控股母公司)
其他 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由原注册地迁入的总部企业 注册资本 不低于1亿
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不低于10亿
其他 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区的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分成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已落户总部企业 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不低于5亿(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不低于3亿)
在本区纳税总额对地方财政的分成贡献 不低于800万(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不低于500万)
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条件
认定类型 认定条件(单位:元)
1.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     产业类型
(本项中所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表述不含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由区文产办另行负责资助。)
符合我区“十二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下同):
1.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下一代互联网、LED、高端软件、信息服务。
2.新能源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风能、太阳能、储能电站、核能。
3.新材料产业:包括新型电子材料、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新型金属材料、功能陶瓷材料。
4.生物产业:包括生物医疗、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生物能源。
5.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环保技术和装备、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和装备。
6.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包括精密和智能仪器仪表、航空航天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
营业收入 企业近2年平均年营业收入达5000万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和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新设立满1年、不足2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存在期计算)
纳税 上年度在本辖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缴纳的国税、地税总额不低于300万。
技术水平 整体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至少拥有一项所在领域核心发明专利或其独占许可权。
其他 1.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龙华新区),且生产经营范围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不含文化创意产业)的独立企业法人或机构。
2.企业设有相应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平均达3%以上。(新设立满1年、不足2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存在期计算)
3.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财务稳健,近2年连续盈利。(新设立满1年、不足2年的企业,按其实际存在期计算)
2.宝安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中标重大工程或项目奖励 产品和技术范围 属于当年度我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
中标工程范围 中标工程项目属于副省级以上城市以及我区重大建设工程、重大产业建设项目,或者属于国家援外项目
中标类型 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和产品作为重大工程或项目的整体、直接中标主体,而非中标重大工程或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中标重大工程或项目的部分工作,且中标工程或项目的年度实施累计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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