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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外贸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纳入海关或单一窗口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等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且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城市更新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采取红筹和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成功挂牌、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融资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七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2021〕10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八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九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二)仓库自购自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或自建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仓库价格的1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任意一笔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自用仓库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或市外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境外重点展览参展支持

鼓励辖区重点企业“走出去”,对参加市境外展览计划的重点企业,可按实际发生展位费的25%,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保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40%,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 关税保函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对上年度在保险公司或银行产生的进口关税保函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四条 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五条 数字化支持

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提高企业数字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专项审计后,可对上年度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配套支持

对获得市级主管部门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开拓市场而设置的独立站项目、数字化应用项目、公共海外仓支持项目等支持的企业,按其获得上级支持额度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平台支持

(一)跨境电商平台支持。经备案,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二)战略性国际贸易平台支持。经区政府同意,对符合条件的战略性国际贸易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八条 专项活动支持

经备案,对专业机构或商协会开展新经贸规则、促供应链发展等政策培训及交流推介等活动,经专项审计后,可按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九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于事先经区政府备案同意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仓库自购自建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二)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配套支持和跨境电商平台支持不可同时享受。

(三)仓库自购自建支持和自用仓库租赁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四)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五)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工信〔2022〕1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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