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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都市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有效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加快推进旅游住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福田区都市型沉浸式旅游目的地、出发地、消费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旅游业、住宿业企业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或促进福田区经济发展的其他单位。本政策重点支持属于文旅景区、住宿业、旅行社、旅游智慧平台、旅游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旅游企业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旅游产业建设支持

(一)旅游集散中心建设支持。支持打造游客中心,以及集旅客中转、旅游服务、跨境旅游、免税购物、时尚消费等功能的旅游集散中心,对经区政府认可的项目,建成后依据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住宿业升级改造支持。对住宿业企业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升级改造项目,按照改造、更新、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三)旅游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旅游业、住宿业企业及社会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旅游产品线上交易平台、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经营拓展支持。

1.对福田区符合条件的住宿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直营门店,按照其上年度核心竞争力,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一般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提供酒店管理服务的住宿业企业,在国内外加盟其酒店管理品牌的门店,按照其上年度核心竞争力,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一般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2.对福田区符合条件的旅游业企业,在国内外开设线下直营门店,按照其上年度核心竞争力,分档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门店一般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年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旅游产品发展支持

(一)旅游线路开发支持。支持福田区旅游业企业围绕“福田十景”“八大线路”“对口帮扶地区”等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对成功上线的旅游产品,按照接待旅客数量给予单条线路一般不超过30万元的开发费用支持。

(二)旅行产品推广支持。支持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高端旅游展会,经备案,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支持。

支持旅游企业利用线上渠道、线下高铁、地铁、机场等区域投放广告,推广福田旅游、住宿消费等产品,按照其年度推广费用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旅行团落地支持。对福田区旅游业企业,组织旅行团、商贸团、会务团等在区内酒店入住,依条件分档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旅游交通支持。支持福田区交通企业围绕“福田十景”“八大线路”“对口帮扶地区”等旅游资源开发交通线路,对成功上线的旅游交通线路产品,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等级评定支持

(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支持。对上一年度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旅行社等级评定支持。对新评定为省级5A、4A、3A级的旅行社,给予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由3A级升格为4A级、4A级升格为5A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对复评为省级5A、4A、3A级的旅行社,给予一般不超过20万元支持。

 

第六条 企业成长支持

(一)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对当年单季发展情况符合条件的住宿业企业,根据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一般不超过25万元支持。

(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对当年单季发展情况符合条件的旅游业企业,依条件分档给予单季一般不超过25万元支持。

(三)综合效益支持。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发展情况,依条件分档给予每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重大旅游产业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若举办活动为国际性、全国性重点项目的,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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