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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2023年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增强产业发展后劲,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根据 “精准招商、科学施策、统筹联动、规范高效” 的原则,实行全员招商引资模式。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统筹全区招商引资工作, 做好招商引资服务 ;区各街道、各部门在本政策框架内, 按照“管属地(辖区)管招商、管产业(行业)管招商、行业对口、分工协作 ”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政策涉及的产业资金、政府产业用房等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新落户企业(机构),已享受市级招商引资政策的,可依照本政策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五条 招商引资对象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以下企业(机构、个人):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创新、文化时尚、商业、先进制造、 高端服务、战略新兴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1亿元的落户支持。对新落户其他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支持,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第七条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新落户企业(机构)在福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年,累计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或分租,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八条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一)经批准,为本区举办的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承办单位,经审计核定,给予一般不超过800万元支持。

(二)为福田区专题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活动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招商合作支持

(一)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

(二)招商项目引进支持。鼓励全社会力量(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和个人)引荐招商项目,对为本区有效引进相关招 商项目的机构(包含各类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或个人(不包含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包含 被引荐项目本公司或关联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年。

第十条 实际利用外资支持

对获得市利用外资奖励的项目,给予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重点引进的特大、关键、紧缺项目,对其落户、办公用房等事宜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项目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第十三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福田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福投企规〔2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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