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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十条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七)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九)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企业上市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2022年10月13日9:00至2022年10月27日18:00(工作日)   

一、支持领域

支持拟在境内首发上市、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操作规程》(深光工信〔2020〕77 号 )。

三、支持对象

在光明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资助标准及方式

事后资助,对拟在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资助;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再给予250万元资助。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考虑地方财力贡献。(上述股改和材料受理资助仅适用于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不适用于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对于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申请股改和材料受理资助的,可同时获得资助,不受“就高原则”约束。材料受理资助仅资助1次,企业获取资助后,如材料被证监会退回并再次提交受理的,不再予以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六)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七)在光明区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上市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股改后1个月内、递交申请材料获正式受理后15天内、过证监会审委会后上市前);

(八)计划在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进行上市辅导并向境内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或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完成上市;

(九)企业须在股改、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或境外上市完成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六、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企业上市资助项目申请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扫描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四)申请完成股改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

(五)申请材料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

(六)对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三)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

七、业务受理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10月13日9:00至2022年10月27日18:00(工作日)(注:网上申报在非工作日也可进行。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初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提交书面材料)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2年10月14日9:00至2022年10月28日18:00(工作日)(注:网上初审通过后请及时提交书面材料,成功提交书面材料的项目才算完成申报)。

(五)网上申报平台:深圳市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

(六)受理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4层。

八、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决定机关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办理流程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报--初审--与相关部门会审--审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拨款资金。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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