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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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区企业提升竞争力,促进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新区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考评。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

  第七条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除相关实施细则特别规定外,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无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罚款;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二条同一企业(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对企业每年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其上一年度对新区的地方财力贡献,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处于初创期(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的科技或出口型小微企业、当年落户我区的重点引进企业及实施细则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三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新区、不改变在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拟资助项目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需要扶持的临时项目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绩效考评;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

  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创新和运营,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包括:

  (一)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三)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五)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六)在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工作站;

  (七)新区大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内部研发机构。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认定,初次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六条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并且项目主体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在光明新区。

  第七条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八条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七)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五)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条 申报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以新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在新区设立了内部研发机构,并在新区统计系统上进行了研发机构和研发数据填报。

  (四)同一家企业该项资助最多享受2年。

  第十一条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四)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五)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七)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机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八)对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九)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对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提升为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五)、(六)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依托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依托单位简介;

  (三)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纳税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文件、拨款凭证;

  (八)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单位,需提供租用自用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七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资助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督导、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督导、验收的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企业培育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科技型企业资助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深圳市重点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节能环保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本细则所称未来产业是指深圳市支持发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等领域。

  第四条 本细则资助方式分为四类: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奖励和补贴;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四)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项目给予启动资助。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入孵企业毕业淘汰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优选准入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产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园内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不少于2家;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计算项目完成时间)。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

  第十条 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一条 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

  第十二条 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加速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三条 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科技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第十四条 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五条 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资助最高20万元。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科研机构、事业单位除外;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入驻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园区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九条资助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应行政部门的批准认定文件、拨款证明;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孵化器、加速器入驻企业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与孵化器、加速器签订的入驻协议、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获得市级相关资助计划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留学生创业园项目启动资助的企业,需填写《光明新区科技型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暂不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国税地税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五)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转型升级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主要资助辖区内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以及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色园区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三类:

  (一)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补贴;

  (二)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因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的租金损失予以补贴;

  (三)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请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拆除重建型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按照园区改造后工业区建筑面积1平方米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园区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对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园区运营单位(含社区集体企业)实施“腾笼换鸟”或“工改工”工程,主动清理淘汰低端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有序转移低端企业和开展重大区域业态整治与市容环境提升,因提前与入驻企业解约造成园区运营单位租金损失的,按实际租金损失,自解约之日起给予租金损失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基地等称号工业园区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产业基地,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最高100、50、30万元资金奖励;

  (二)对获批“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

  (三)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100万元资助,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一次性予以园区运营方追加100万元资助;

  (四)对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分别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50万元、100万、50万元奖励。对深圳市特色工业园,予以园区运营方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旧工业区部分“工改工”项目及旧工业区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资助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园区物业房地产权证,租用物业另需提供租赁合同;

  (三)项目补助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入规模、产业规划、建设情况及申请事由等内容);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项目产业规划、功能布局规划、执行规划承诺书及旧工业区改造合同书;

  (七)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

  (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九)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园区租金补贴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园区物业房地产权证,租用物业另需提供租赁合同;

  (三)项目补助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入规模、产业规划、建设情况及申请事由等内容);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

  (六)旧工业区改造合同书;

  (七)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改造前后照片或淘汰低端企业名单;

  (八)租赁方与业主签订的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的租赁合同,业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费用凭证;

  (九)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产业转型示范基地项目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分为两类,一类是对中小企业成功在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补助;另一类是对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予以补助。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的资助内容是企业为改制上市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十条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或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信用网);

  (六)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七)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九)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挂牌通知书或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四类:

  (一)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区给予奖励;

  (二)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予以奖励;

  (四)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第五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申请第四条第(二)款建设费用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七)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八)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九)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第七条 申请第四条第(三)款成果转化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六)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新区。

  第八条 申请第四条第(四)款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第四条第(四)款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资助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试验外协费、销售所需差旅费、直接与项目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工资性费用、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行政办公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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