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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龙岗区深龙英才创新类人才资助申报指引

一、资助事项

(一)资助依据

1.《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

2.《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

3.《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

(二)资助对象

1.创新杰出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经认定的深圳市杰出人才。

2.创新领军人才。包括:经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青年创新人才。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新者;获创新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以《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为准)。

(三)资助条件

1.已认定为深龙英才且在深龙英才有效任期内(证书有效期内未领满区级资助以及新获市级补发奖励的除外)。

2.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在龙岗区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自深龙英才认定后在龙岗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创新杰出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应当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未享受过区级配套资助。

创新人才申请个人资助,在社保、个税、劳动(聘用)合同等方面的要求与认定要求不一致的,以认定要求为准。

(四)资助标准

1.创新杰出人才。年度奖励补贴额度为120万元;首次申请资助的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申请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补贴发放至个人,工作经费资助发放至用人单位。

创新杰出人才工作经费资助参照深圳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且该单位应当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登记,并与创新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杰出人才在该单位全职工作。

2.创新领军人才(不含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首次申报资助额度=人才已获上级资助额度÷人才已获上级资助年次×0.5,再次申报的以首次申报资助实际所获资助额申报,当次资助额度不超过上级最高资助总额度的10%(末次申请的除外)。

3.对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新者和获创新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每年资助金额=10万元÷5。

4.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深龙委办〔2013〕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享受奖励补贴的人才(团队),且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奖励补贴总额度为创新人才所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的50%。②未发放部分按照上一年度所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50%发放。上级另行补发差额的,原则上在补发一年内按照差额50%补发龙岗区配套部分。③自2013年10月31日,获龙岗区奖励补贴满五年,但累计额度低于奖励补贴总额度的,低于部分按照上级原奖励补贴额度50%分年度发放。

5.上级奖励补贴,是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基于人才取得有关认定或评定而向人才发放的奖励补贴。同一人才获得多项上级奖励补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应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向受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

(三)审核完毕后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

(四)在主管部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及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向申请人发放资金。

(六)主管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区人力资源局606室。工作日时间:9:00-12:00,14:00-18:00。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创新人才资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龙岗区深龙英才创新资助申请表》(附件1)。

2.深龙英才证书(非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的还需提供上级人才认定证书)。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台胞证等,需与认定时提交的一致)。有效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已获上级奖励补贴的银行交易明细单及汇总表。需包括以下要素:个人账户信息,交易时间、金额和对方交易账户信息,并加盖银行印章。

5.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6.个人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首次申请的提供自认定为深龙英才当月起至材料申报时的个人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再次申请的提供自2022年2月起至材料申报时的个人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

7.税务机关出具的当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申报时间:2024年1月15日-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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