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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

 
为促进我区大型工业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实施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计划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160号)、《关于深圳市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号),特制定本办法,对新设立研发机构或提升建设研发机构的大型工业企业给予建设扶持。
(一)申请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未设立研发机构。   
2.公司相关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机构职责、负责人和人员组成;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含研发场地、经费保障计划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3. 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有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6.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7.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少于30万元。
(二)申请研发机构提升扶持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内部已设立研发机构,但未获得过区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600万元以上;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近2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   
3.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3项)。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3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25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35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5.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2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3-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   
6.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计划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二、扶持标准
(一)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40%最高150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二)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40%、最高150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经核准符合条件的3亿元
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三、对获得区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按1:1予以配套资助,配套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区级扶持的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形成资助方案,统一组织申报市配套资金。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提升)建设最多给予1次区级扶持和1次市级配套资助。
四、对培育(提升)建设后达到区创新平台认定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可认定为区级创新平台,并给予差额资金扶持。
五、区科技创新局和受托银行负责对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监管。获扶持单位应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
六、获扶持单位有义务每半年向区科技创新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进度情况等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受扶持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由区科技创新局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7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四)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专职人员情况表、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近三个月社保证明)
(五)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公司成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件(验原件)
(七)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培育扶持的企业须提交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的付款凭证(验原件)
(九)申请提升建设扶持的企业还须提供:
1.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设备现价值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2.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

申请时间:
第一批:4月19日-5月14日
第二批:6月19日-7月11日
第三批:8月20日-9月12日
第四批:10月15日-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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