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创新载体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且上级资助经费的实际到账时间应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实施细则》实施的第1年,可在申报之日前3年内;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笔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四条 申请区级创新载体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已完成建设目标;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五条 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三)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五)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条 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人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
(六)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扶持的企业,需已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建设内部研发机构,且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申请之日前2年内向政府统计系统报备设立研发机构,并经统计部门审核首次纳入统计;
(七)申请工业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扶持的企业,需已根据《通知》要求对内部研发机构进行提升。
2024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扶持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扶持;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扶持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扶持,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扶持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八条 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扶持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扶持。
第九条 对申报之日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扶持。
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扶持。已获得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的,给予差额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