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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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龙华新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申请指南科技金融扶持操作规程

第一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科技孵化贷”单位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不含)以下;

(四)申请“科技成长贷”单位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4 亿元(不含)以下,且企业资质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的企业,龙华区中小微创新 100 强企业;

(五)申请单位须从区科技主管部门准入的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中选择唯一一家同类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

第二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获得龙华区“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贷款,且已归还贷款全部本金和利息;

(四)申请单位在贷款银行所得资金须用于研发投入、设备购置、市场开拓、房租支出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证券类投资、购房购车、罚款等非正常开支;

(五)申请单位在正常还本付息后的 6 个月内,需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贴息贴保扶持,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条  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属行业符合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科技领域;

(二)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所获投资款须为申请之日的前 2 年(顺延年,下同)内且全部到达后的 1 年内,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资助,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单个单位纳入备案的“科技孵化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科技成长贷”贷款额度每年不超过 10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同一家单位 1 年内累计纳入备案的贷款不超过 2 次。

第五条 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单位,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0%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 50%、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贴保资助。

第六条 对近 2 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 10 强、早期投资机构前 30 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给予其实际获得现金投资额 2%、不超过 50 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备案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评级资料(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

(二)投融资服务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金融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第四章 备案审批程序

第八条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备案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从区科技主管部门项目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获批贷款前或获批贷款后的 3 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企业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完成科技金融评级申报并通过审核;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评级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将通知给所有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

(三)申请单位在线提交唯一一家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或担保等;

(四)投融资服务机构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金融项目备案表(加盖投融资服务机构公章);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名单、担保费比例及获贷额度等,按相关流程审批、办理,出具项目备案确认函。

第五章 贴息、贴保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放的项目备案确认函;

(九)申请单位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如无,可不提供);

(十)投融资服务机构开具的担保费发票(如无,可不提供);

(十一)申请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十二)银行出具的付息证明、利息单及还款票据;

(十三)资金使用报告(详细说明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效果)。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六章 贴息、贴保审批程序

第十条 “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贴息、贴保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贴息)扶持申请书、龙华区科技金融(贴保)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准入

第十一条 投融资服务机构申请成为项目合作单位,承诺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发展要求完成合作目标。区科技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准入一定数量规模投融资服务机构为合作单位开展担保及贷款工作,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其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八章  合作投融资服务机构考核

第十二条 在合作协议到期时,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投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目标开展考核。考核通过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与投融资服务机构双方意愿续签下一期协议;考核未通过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不与之续签下一期协议且 1 年内不再接收该机构的申请。

第十章 投资资助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科技金融(投资资助)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如无,可不提供),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完税证明;

(六)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七)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八)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排名前 10 的天使投资人、前 30 强天使投资机构)有关证明材料;

(九)与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

(十)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A4 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一章 投资资助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资助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单位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科技金融(投资资助)扶持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征求意见、现场核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申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与是否存在重复扶持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予以采纳,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属于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的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 2 名以上。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单位。

(五)报批按相关程序报批。

(六)下达资助计划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七)办理资金拨付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报时间: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一)科技金融评级备案:常年受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二)科技金融(贴息、贴保)资助网上申报时间: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 2023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三)投资资助网上申报时间:全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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