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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2023年龙华区发债融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九条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二)对通过绿色债、创新创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一)“发债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发债融资项目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华。

(三)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并在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发债融资资助类申请书》(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四)企业上年度分税种纳税证明,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提供成立之日至申报之日的分税种纳税证明。

(五)债券募集说明书复印件。

(六)债券发行的批文复印件。

(七)融资资金到账及还款银行流水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上传至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时间:2023年1月1日-1月31日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申报系统,选择“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选择“发债融资资助类项目”,在线填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有关部门界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者明确建议不予资助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视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部门未明确意见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按正常程序报批。

(七)对外公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上公示 5个工作日。

(八)资金拨付: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指引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一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修订。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不接受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申报,一经发现中介代为申报项目,视情况取消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的申请主体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付、最长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及相关法律手段。

(四)本资助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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