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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园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加快专业园区建设,促进优质产业集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业园区,是指在罗湖区建设运营,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重点突出某一特定产业集聚发展的园区,园区空间可为整栋或多栋建筑物、单层或多层物业等。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业园区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专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定位

  1.园区位于罗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

  2.园区有鲜明的产业主题,清晰的发展规划,符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和产业转型升级方向;

  3.园区愿意配合和参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的招商、稳商工作。

  (二)管理运营

  1.园区可由物业业主(或物业承租方)、行业协会、行业龙头企业的单方或多方联合发起,政府鼓励联合发起;

  2.园区应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能够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

  3.园区建设、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园区面积

  1.A类园区:以整栋或多栋建筑物认定的,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2.B类园区:以单层或多层物业认定的,建筑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3.C类园区:以单层或多层物业认定的,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用于商业及配套服务设施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30%。

  (四)产业集聚

  园区应达到如下条件:

  1.A类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60%;区产业部门核准的总部企业不少于3家。

  如园区集聚产业为科技类企业,入驻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10家以上,产业集聚度不低于60%。

  2.B类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70%;区产业部门核准的总部企业不少于1家或高成长性企业不少于10家。

  3.C类园区:产业集聚度不低于80%;区产业部门核准的高成长性企业不少于5家。

  本条款“产业集聚度”是指:符合园区定位产业的企业数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重,或符合园区定位产业的企业所占用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高成长性企业”是指:最近2年企业总营收的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企业。

  以上参与考核的入驻企业须在罗湖区纳税、纳统。新迁入企业的成长性可参照其在原所在地相关数据计算。

  (五)存续期限:园区运营方须承诺,用于园区建设的物业,无论自持或租赁,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五条 鼓励建设专业园区。

  建设专业园区,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按建设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园区,由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和园区类型,给予相应运营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新注册、新迁入企业入驻专业园区。

  对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新注册或新迁入辖区的企业,根据其在原注册地的纳税额或入驻园区后在罗湖纳税额,按实际租赁价的一定比例给予房租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建设研发、检验检测、专利、融资等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对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平台,在年度运营情况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八条 鼓励专业园区获得国家、省、市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专业园区,按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项分别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评定的优秀产业园等荣誉称号的专业园区,在年度运营情况综合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四章 申请材料、认定和考核程序

  第九条 园区认定申报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罗湖区专业园区申报书》;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四)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

  (五)物业的产权或租赁证明资料(属自有物业的,提供产权证明,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提供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且不得变更用途);

  (六)上一年度申报单位纳税证明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八)入驻企业汇总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复印件、面积使用清单;

  (九)园区建设经费投入概况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或租赁协议、发票、照片、使用证明等;

  (十)需要辅助证明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园区认定程序

  (一)各园区按认定标准自我评价后,如实填写《罗湖区专业园区申报书》,向园区主导产业的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三)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产业主管部门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评组,对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并核实相关申请信息,拟定审核意见;

  (四)审核意见为合格的项目,经产业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

  (五)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确认的项目,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审定;

  (六)审定后合格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业主管部门予以发文批复,认定为区级专业园区。

  第十一条 园区考核与管理

  园区如实填写《罗湖区专业园区年度自评表》,考评组根据《罗湖区专业园区年度考评表》对园区进行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根据该等级给予相应扶持资金。

  对考核60分以下的园区,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连续两年考核60分以下的,取消该园区的认定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经认定的园区若发生重大变更行为,如功能变更、管理单位变更、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上报产业主管部门。若不报、迟报或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将酌情撤销其认定称号。

  第十二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建设经费支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本细则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

  (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费用发票。

  第十四条 申请本细则第八条配套、荣誉扶持的,需提供获得扶持资金、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第五条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六条 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纳税额。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罗湖区专业园区申报书》、《罗湖区专业园区年度自评表》、《罗湖区专业园区年度考评表》由区经济促进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上一年度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总和,本细则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额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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