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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增加值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本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额控制、科学管理、公开透明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进行,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企业年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按照年工业增加值新增量的3%予以奖励,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不得与“总部企业规模扩大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满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上一年度在南山区统计工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四)区统计部门核查有关指标;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接到递交纸质材料通知后,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加盖骑缝章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奖励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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