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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民营领军企业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支持辖区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扶持民营领军企业发展,对经区政府评定的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资助项目属于核准类,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民营领军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办法》,被南山区政府认定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资金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八)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企业聘请专业机构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管理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组织中高层管理或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的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承诺函格式参见附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扫描上传;
(八)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申请时间
2017-09-12至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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