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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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目的
通过政府资金的扶持和导向,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提升南山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推动南山区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 资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1、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核准制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方式。申报单位每年获得的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即上年度纳税南山区留成部分),社会组织、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类资助项目、鼓励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和交流活动类资助项目、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类资助项目中的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资助项目除外。
申报单位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区地方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最后核定的数额为准。

2、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根据区统计部门或区文产办的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数据。“四上”在库企业按区统计局要求报送数据;非“四上”在库企业按区文产办要求报送数据。
根据申报资助内容的不同,还应满足其他相应条件。

3、不予资助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或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按规定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六)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

 4、资助内容、标准及申报条件
(一)推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1.1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支持社会机构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园区,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文化产业园区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上年度园区已获得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或复审合格。
3)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为将园区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而专门投入的园区公共环境改造费用、建筑外立面改造费用、建筑内部改造费用等。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补贴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银行询证函)
4)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季度末的完税证明(国、地税按年度开具,共4份)
6)园区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7)园区建设相关批文复印件
8)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如运营单位与业主单位是同一单位,则无需提供)
9) 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租赁合同样本
11)获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证书复印件/复审合格证明(全部)
12)园区建设(改造)费用相关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
13)园区当前入驻企业清单(EXCEL表格,包括企业名称、租用房号、租用面积、租赁合同时限、单价等)
14)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1.2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1.2.1)对“三旧”改造为文化产业园区,在获得市级认定前,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入驻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入驻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类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1.2.2)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方向,且形成了一定的营业收入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收入超亿元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5元,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每家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为申报主体;
2)1.2.1中的园区,需先向区文产办提交申请,经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后,入驻企业才可申请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每个园区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3)1.2.2中可申请房租补贴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包括以下园区:OCT-LOFT华侨城创意文化园、深圳动漫园、深圳设计产业园、深圳(南山)互联网产业园、蛇口网谷、南海意库、深圳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深圳大学城创意园、T6艺术区、世外桃源创意园、百旺创意工厂。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4)1.2.2的申报企业需2017年1月1日前入驻,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未享受满36个月房租补贴;
5)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6) 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7)“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非“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季度末的完税证明(国、地税按年度开具,共4份)
6)房屋租赁合同(上年度合同及直至申报日仍在租赁期的合同)
7)上年度房租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的发票复印件
8)上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支付房租的银行及公司记账凭证复印件
9)其他证明材料(如有)



2.3 园区外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对于属于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在南山区注册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年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或迁入南山区的文化企业;办公场地在南山区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
2)2017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四上”在库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以区统计局确认的数据为准;
3)补贴范围仅限于申报单位注册地址所在之正规商业楼宇,并与原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
4) 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南山智园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1)《文化产业园区外文化企业房租补贴资助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2)【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
3)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单位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银行询证函)
4) 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 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及本年度至申报日上季度末的完税证明(国、地税按年度开具,共4份)
6) 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复印件
7) 上年度房租的发票复印件
8) 上年度支付房租的银行往来凭证复印件
9) 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如有)
10)其它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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