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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为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申报时间:2018-06-07至2018-06-30

    三、资助标准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含)-500平米、500(含)-1000平米、1000(含)-3000平米3000(含)-6000平米6000(含)-2万平米2(含)-5万平米分别给予单店5万、8万、102030万、50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                                                                                                                                                                                                                                                                                                                                                                                                                                                                                                                                                                                 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本市内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全市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项目的奖励金额需达到2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比例如下: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深圳市,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不含星级酒店)。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年度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均为在南山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进行扶持: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三(一)2项、三(三)项、三(四)123项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第三(一)1项、第三(三)项、第三(四)12项目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统计部门核查有关指标第三(一)项、第三(二)项、第三(三)项、第三(四)1、24项目需要进行核查);

(五)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区统计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南山局分别对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和注册情况等进行核查;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九)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十)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待审核通过后从系统打印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六)申请三(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1、开业以来经营情况报告(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2、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3、上一年度12月份的月报(年度新入库企业提供年报)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电子版);

其中第1小点项目除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其中第2小点项目除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

5企业连锁门店数量的相关证明材料(连锁门店营业执照、实景照片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具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七)申请三(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上两年度12月份的月报(无月报的可提供年报)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电子版)。

(八)申请三(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1、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项目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5、项目投入明细表,其中须包括合同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6、上两年度12月份的月报(无月报的可提供年报)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电子版)。

(九)申请三(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第12小点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

1、网站简介(含网站链接)与网站截图(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

其中第1小点项目除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

2、上一年度12月份的财务状况表及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电子版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扫描上传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电子版)。

3、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第三方电商交易平台上年度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交原件,网上扫描上传);

其中第2小点项目除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

5、有效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ICP备案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