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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南山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操作规程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推动重大产业的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对引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楼宇业主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经区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并列入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符合重点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二、资助方式
本资助项目属于审核类,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申请机构应是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
4、申请机构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南山区落户;
5、引荐项目需从南山区以外引进;
6、申请机构已取得落户企业出具的授权引荐资格证明书(或其他材料);
7、所引荐的企业在《招商引资奖励项目操作规程》发布日前没有落户意向,即没有在南山区登记注册或与南山区政府(部门或街道等)签订投资意向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企业及公司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四、资助标准
1、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设立区域总部或功能总部,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3、引进符合重点企业落户资助申报条件第一条(新注册)、第二条(迁入)、第四条(上市企业)以及在南山区年度纳税额6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按资助额度最高的发放。
5、按引进一家最高50万元,引进多家合计最高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6、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或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的企业不在此列。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二)项目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申请是否受理。
(三)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六)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七)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八)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九)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线填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引荐机构及被引进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未换领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引荐机构验原件,网上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引荐机构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引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引进项目投资方出具的项目引荐委托书;
(六)引荐机构的引荐作用佐证材料(可以证明引荐机构参与项目对接时的图像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引进项目情况说明(包括引进企业简介、行业地位、对辖区经济贡献的预期等)(原件加盖公章);
(八)其他材料。
七、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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