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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数字龙华 都市核心”建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若该项目审核资助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资助金额按比例下调。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潜力型企业成长。

  对首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于达标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

  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2亿元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50亿元、10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80亿元、5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一)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载体运营主体,按其数字化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运营主体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年销售(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购进数字化设备,开展数字化改造的,按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一)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住宿、餐饮企业,企业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客房收入、餐费收入每增长5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用于跨境递送商品的,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生鲜电商前置仓建设。

  经记录,对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单个前置仓建设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首店引进。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载体运营主体,引进实际经营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龙华首店,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商业载体运营主体按每家首店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单个运营主体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参与促消费活动。

  (一)经记录,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4S店,活动直接投入费用不低于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二)对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批零企业、电商平台企业、直播平台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在龙华区举办直播带货促销活动,直接投入费用高于10万元的,按活动投入费用的30%给予支持,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年产值(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参加区展会计划内展会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促进教培、会议会展团队消费。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招揽教育培训、会议会展团队在龙华区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消费。对组织团队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该团队在符合条件的企业累计消费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降低企业投保成本。

  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80%给予资助,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承诺书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区商务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不予核查通过、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六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其中,批发、零售、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由区商务局制定并执行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住宿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并执行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并执行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办规〔2024〕7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规〔2024〕7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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