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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2025年度中央资金(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独立站项目 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阳光化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运营独立站完善自主可控的自有品牌营销渠道,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

2.《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商电发〔2021〕191号)

3.《深圳市关于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4〕89号)

4.《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9号)

(二)管理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

2.《深圳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5〕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奖励金额以千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所有申报企业按统一的方式对奖励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从事跨境电商独立站相关业务。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单位在申报截止日前已在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阳光化专栏完成阳光化试点注册登记;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在申报截止日前有阳光化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含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跨境电商进出口且完成结关]。

6.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专项条件

1.独立站2023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4年6月-2025年5月)销售收入应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近一年(2024年6月-2025年5月)销售收入大于360万美元。如果销售收入超出360万美元10%,无需进行汇率折算;如销售收入与360万美元差距在±10%以内,根据各申报单位财务入账的外币换算汇率规则折算。

(2)近一年(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订单量占比50%以上,销售收入大于120万美元。如果销售收入超出120万美元10%,无需进行汇率折算;如销售收入与120万美元差距在±10%以内,根据各申报单位财务入账的外币换算汇率规则折算。

3.申报单位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除直接持有域名外,申报单位间接持有域名的方式可以是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独立站域名证书持有人为申报单位的全资子公司;

(2)独立站域名证书持有人被申报单位通过直接投资、再投资、多重再投资等方式控股50%以上;

4.独立站近一年(2024年6月-2025年5月)商品销售收入中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申报单位自有品牌的认定方式可以是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1)申报单位母公司为商标证书持有人,且授权给申报单位使用;

(2)申报单位股权占50%以上的子公司为商标证书持有人;

(3)申报单位与境内外无股权关系的商标证书持有人签订了《商标代持协议》,由申报单位委托商标证书持有人申请及代持商标,专用权归申报单位。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应用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持续经营稳定性较好且带动企业品牌出海成效较好的独立站项目予以奖励。

支持标准: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独立站项目,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已获得过中央资金资助的独立站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备注:1.每个企业申报奖励的独立站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且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在2024年6月到2025年9月之间的阳光化收结汇额的2%。其中,阳光化收结汇额是指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并公账收结汇的金额,计算阳光化收结汇额时按海关每月计征汇率计算。

2.不同企业不能以同一个独立站项目进行申报。

3.上述第1点中申报单位的关联企业包括:

(1)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单位50%以上股权的企业;

(2)被申报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

(3)被申报单位的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单位50%以上股权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股权。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扶持事项独立站项目),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在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阳光化专栏完成阳光化试点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如系统截图)。

(二)项目材料

1.企业跨境电商业务总体情况介绍

企业跨境电商整体发展情况(包括全球业务布局、员工数量、发展历程等总体发展情况及业务模式、发展成效、获得荣誉等);各业务板块发展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独立站等业务开展情况以及2024年、2025年1-5月各业务板块销售额数据及同比情况等);企业品牌化发展情况(企业自有品牌清单、品牌影响力介绍、各品牌销售业绩、品牌化建设投入等);企业数字化应用情况(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及建设投入等);企业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2.独立站项目情况介绍

独立站建设情况(包括投资规模、建设方式、使用的第三方服务、业务发展情况);独立站运营情况(包括独立站运营相关员工数量、经营年限、运营模式,2024年、2025年1-5月销售额及效益情况等);开拓市场情况(包括独立站面向的销售国家或地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业务占比、销售产品品牌建设及独立站对品牌发展的带动提升作用等);发展规划(包括未来2年发展目标、具体举措、效益预期等)。

3.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独立站投入实际运营两年以上(2023年1月1日前投入运营)证明材料(如Google Analytics中申报网站近两年流量分析截图等)。

(2)申报独立站建设运营过程中(2023年1月1日至今)购买的第三方服务合同及付款财务凭证(如专业建站工具、广告、支付、物流等第三方服务)。

(3)申报独立站2025年5月订单信息列表(包括日期、订单号、物流单号、产品名称、成交金额、支付信息、妥投信息等);

(4)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4年6月-2025年5月)流量构成(广告引入流量、自然流量、访问用户地理位置分布)情况统计(每月情况、全年汇总情况),按年、月流量转化情况统计(包括网站访客数、实际发生购买行为访客数、转化率等),流量构成和转化率相关证明材料(Google Analytics相关情况对应截图);

(5)申报独立站2024年全年运营成本情况分析(包含产品成本、物流成本、营销成本、网站建设维护成本及占比情况);

(6)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4年6月-2025年5月)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网站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按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条件申报的,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和自行建站的情形均须通过不可篡改的信息化手段展示订单量/销售额来源地(按国家/地区划分),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自网站分析系统的商品订单信息或物流配送信息、企业所使用的独立站建站平台(Shopify, Magento等)后台如截图、或其他能准确记录并区分订单来源地的数据系统截图。

(7)申报独立站所有权证明材料:域名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财务凭证或其他合理证明材料(如GoDaddy等域名注册商账户相关信息截图),若独立站域名所有人非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企业与域名所有人股权关系证明材料,独立站域名所有人为境外投资主体的,需提供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若申报企业无法提供境外投资证书,需提供申报企业为申报独立站实际运营方和受益方的证明材料(如申报独立站的收款结汇记录);

(8)申报独立站近一年(2024年6月-2025年5月)自有品牌产品每月销售额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若使用专业建站工具建站请提供第三方建站工具系统后台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若自行建站请提供Google Analytics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对该网站自有品牌产品销售额统计数据截图)、自有品牌注册资料、品牌影响力介绍及品牌建设投入情况(含商标注册、产品研发设计、品牌推广等投入情况),销售其他品牌产品请提供销售授权资料;

(9)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英文对照翻译件;系统截图请将系统语言切换至中文后截图;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申请书和表格,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21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5年10月15日-2025年10月27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预约指南:“i深圳”APP。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深圳市】—【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在线预约】。请按照预约时段提交材料。)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拟定奖励计划——社会公示——下达通知——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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