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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7日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光明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加强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适航审定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高端创新载体建设,布局低空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试验证平台,在场地建设、科技研发、项目投资、科技服务、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综合性配套支持。支持光明区内的算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区内的低空经济企业提供算力资源。

  (二)支持企业开展航空器适航审定。对在光明区实际开展研发制造并新获得中国民航局相关认证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取得eVTOL航空器型号合格证(TC)、生产许可证(PC)、适航证(AC)的,分别奖励500万元、500万元、150万元;取得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TC、PC、AC的,分别奖励2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取得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TC、PC、AC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取得载人/载客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OC)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分别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型号每项认证仅奖励一次。

  二、支持低空经济产业生态培育

  (三)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整机研发制造运营、核心零部件及关键材料研制企业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产业延链补链具有重要作用的,或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加强产业空间保障。对入驻光明区的低空经济企业和协会机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最高20元/平方米、最长3年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鼓励定制建设或改造建设符合低空企业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或专业化园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20%,给予物业产权或运营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五)支持举办低空交流活动。鼓励企业、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在光明区举办低空经济领域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区政府认定的低空经济重大活动,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三、支持深化低空应用场景驱动

  (六)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社会主体投资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机柜、中型起降场、载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建成并实际运营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不含航空器购置及软件系统开发)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开设低空物流航线。对开通医疗/应急、配送等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光明区内的低空物流新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资助。

  1.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15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15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2.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线: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每年常态化运营完成800架次以上(含)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5万元(跨城航线奖励35万元)。首年企业年运营达到1万架次以后,每增加1万架次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对于企业同比上一年总飞行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两项资助每个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800万元,由政府采购服务的低空物流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

  (八)支持开设低空载人航线。对在光明区开通取得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eVTOL商业运行航线并常态化运营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每条跨区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光明区内,年度执行不少于8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100万元。

  (九)开展“飞享光明科学城”活动。常态化面向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公众发放低空飞行券,支持低空商务、低空文旅、低空物流、低空无人机培训、低空航拍等新业态发展,培育低空消费市场。

  (十)支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政府有关部门扩展通用航空和低空飞行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医疗物资运送、公安巡逻、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城市消防、国土测绘、环境保护、农林植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促进低空经济与城市治理融合发展。

  四、附则

  1.支持范围。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和零部件研发生产制造销售,低空保障相关软硬件开发及系统设计与建设,低空飞行及综合服务等低空经济领域企业。

  2.资助条件。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光明区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3.资助原则。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及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但不超过项目(活动)实际总投资。与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

  4.概念界定。本措施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761令)执行。

  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可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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