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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4〕4号),结合本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6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1月7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二、申报方式


  (一)本次年度项目申报实行纸质申报,同时提交材料电子版。


  (二)申报流程:


  1.申报前,请认真研读《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6》(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2.申报单位向归口主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附件2),以及各类别项目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详见申报指南,每份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均需盖章);


  3.归口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并经各单位党组会议或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送至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交材料包括:归口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初审通过项目申报表、初审通过项目汇总表(附件3)、各单位党组会议或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申报材料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报送至区政府办公楼916室。


  各归口主管单位需自行保留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份)及电子版,以备后续配合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三、申报要求


  (一)请各申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围绕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城市文明典范,围绕APEC中国年·深圳时刻、新质影像、湾区大广场等相关主题及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积极主动探索新时代文化强区高质量发展的新思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心策划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多做文化惠民、文化利民、文化便民的实事,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立足深圳担当,进一步提升宝安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


  (二)各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提交合规材料。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编制预算,确保所编预算切合实际、计划周详,核对无误后提交归口主管单位审核。


  (三)各归口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把关,加强对项目内容与经费预算的审核,特别是加强意识形态审核把关,确保内容合规,预算合理合法。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审批流程严格遵守《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项目的预算编制参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


  (二)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徐晨凯,电话:0755-88176961;沈迦芸,电话:0755-88176962。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2026年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4]4号),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程序及相关要求,制定如下申报指南。


一、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为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用于扶持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社科理论研究。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理论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包括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舞蹈、影视剧(包括短视频制作)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的文艺演出、文化节庆、文体赛事、文学艺术、书画摄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各类文体活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和重大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开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培育活动,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重大精神文明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


(五)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而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现代化国际化建设而开展的对外宣传活动;宝安城区形象宣传等。


(六)辖区非国有博物馆、文化艺术空间及文化遗产的资助。


(七)辖区内民营专业文艺院团及基层精品群众文化团队扶持。


(八)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具体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活动。


二、资助对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一)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宣传文体类企业、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符合《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相关要求的个人。


1.社会申报项目必须是以宝安为主题或在宝安区落地,用于扶持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项目。


2.获奖奖励项目:文艺类受奖励单位必须是已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受奖励个人必须是宝安区户籍人员,或在宝安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体育类受奖励个人必须是取得宝安区户籍的人员,或在宝安区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或在宝安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动员,及宝安区各单位青少年竞技体育项目教练员。


3.受奖励单位或个人的作品或赛事成果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报奖励:其作品或赛事成果是受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委托的;或由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组织,代表宝安区参赛的作品或赛事成果。


(二)宝安区非宣传文化体育系统单位确因工作开展必要的工作任务或紧急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需要申请专项资金的,纳入临时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附会议纪要或有关批示文件),按“一事一议”程序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以项目的形式予以申报资金支持。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社会申报项目采取公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开展集中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自行办理项目申报。


资助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专业评估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再经区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一)专项资金按以下归口主管单位进行初审:

申报单位

归口主管单位

宝安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深圳市西部新传媒有限公司、宝安日报社

区委宣传部

归口业务主管的企业单位、社会民办文艺团体;所申报项目需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前置审批的其他社会组织

区文广旅体局

区文联各直属及挂靠协会、社会民办文艺团体

区文联

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

各街道

(二)社会申报项目均采用评审制,程序为:


1.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项目方案及资金预算、资助证明等证明材料;


2.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经各单位领导班子(党组会议)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业评估小组对各项目提出是否资助及建议资助金额;


4.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专业评估意见,报区委宣传部经部长办公会审核,形成资助计划;


5.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资助计划提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


6.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助计划进行审定,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7.对拟资助项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8.项目单位与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实施要求、承诺绩效目标及资助金额;


9.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资金拨付至归口主管单位,由归口主管单位拨付给项目申报单位;预算管理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拨付申报单位,归口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监督管理。


(三)获奖奖励项目审批程序为:


1.主管单位公开发布文件或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申报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由文艺类、体育类各归口主管单位汇总进行初审,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获奖奖励依据文件等,按相应标准核准奖励金额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3.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文艺类和体育类获奖项目,并组织归口主管单位联审,进行复核后提交业务主管部门;


4.区委宣传部通过部长办公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相关奖励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5.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奖励资金拨付至归口主管单位,由归口主管单位拨付给获奖团体或个人。


(四)符合相关要求的文艺类和体育类奖励项目,具体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文化艺术体育赛事获奖奖励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四、项目公示


经审定拟资助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归口主管单位名称和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宝安政府在线等。


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反馈,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即取消申请项目的资助资格,并由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经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程序签订责任书和办理资金拨付。


五、材料要求


以下申报项目须提交详细的附件材料,材料不全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一)社科理论研究申请报告中须包括: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有关同类课题的研究综述(包括本研究在该类研究中的所处的地位和影响)、课题界定、创新点、研究内容、目标、方法、步骤、成果及呈现方式和课题组成员及分工。


(二)文艺精品著作出版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书稿出版预算、计划发行对象、书稿著作目录、内容介绍等内容;附件中须提交已经撰写完毕的书稿清样、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或意向书等出版证明、著作权所有者的户口本或居住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单位或学会对申报书稿的鉴定意见。


(三)文艺演出、文化节庆必须报详细方案,包括观众对象、预期成效、承办机构情况、主创人员(剧本、编曲、编舞、原创作者、导演)情况介绍和现场设计效果图。


(四)音乐、歌曲等文艺创作需说明创意目的、形式和构思,附作者艺术简历,音乐类作品另附乐谱和音像小样。


(五)美术作品创作、展览、交流活动需附作者介绍、展陈、宣传工作方案及部分作品照片、展陈效果图和简要说明(含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 


(六)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成果奖励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获奖者身份证明等材料,有表彰文件的,附表彰文件的原件。


(七)获奖奖励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1.文艺类项目包括:作品样本;参赛备案表(代表宝安参评的作品,必须由负责组织参评、参赛工作的部门在参评、参赛前报送区委宣传部备案);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邀请参赛文件或演出合同。


2.体育类赛事包括:正式比赛通知或邀请参赛文件;宝安区体育赛事参赛审批表;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秩序册原件;成绩册。


3.宝安区培养输送的运动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国际各单项体育联合会批准的各体育单项世界锦标赛、亚洲运动会、全国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赛事获得名次,申报奖励时无需提供宝安区体育赛事参赛审批表。


4.奖励项目为上一年度获奖作品或获奖赛事,以获奖证书或成绩册落款日期为准。


    六、预算要求


(一)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二)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由区委宣传部制定项目资助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负责下达资助资金,项目归口主管单位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和进度,由归口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


(三)项目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坚持活动内容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采用零基预算方法,预算编报标准须参照市、区财政相关标准(如会议费、差旅费等)和相关市场价格。


(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1.项目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


2.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3.因同一事由已获得我区其他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4.其他与项目开展无关的用途。    


七、资金支出要求


(一)资助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账管理、单独报账与核算。项目单位须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批准的指定用途、开支费用明细和金额,依法依规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支出。项目经费来源于多方的项目还须专门为本专项资金单独设立子账目进行管理。


(二)项目经费报账要求:


1.项目单位须根据区财政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项目经费审批报销制度,明确责任人。项目经费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人员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报销单据,符合规定的给予报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账。


2.项目费用发生后,经手人应在15日内, 取得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入账。


3.项目预算执行中,各费用科目资金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10%以内的调整。但如在项目执行中(原则上不包括结项后)有以下变动发生,须向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书面申请:(1)预算科目变动超过10%,但总额不能超过批准额度;(2)新增预算科目;(3)改变项目活动内容;(4)推迟项目执行或延期结项;(5)项目结余资金须退回国库。


4.项目单位要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管理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严禁截流、挪用、挤占项目资金;个人使用专项资金必须在预算申报范围以内开支,并妥善保管支出的合法票据。


八、绩效与监督


(一)项目单位要签署《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和承诺成果的形态、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归口主管单位应协同区委宣传部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绩效评价依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三)项目单位须按季度报告项目的进展和财务状况,填写《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进展季度报告表》;项目完结时,填写《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资助项目结项报告书》。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项目申请单位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交延期申请报告,经审核批准,可延期完成资助项目。


(六)参与评审、绩效评估的专业人员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七)本申报指南由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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