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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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2024年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申请单位属于下列三类企业之一:

  (1)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2)申报之日前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3)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申报之日前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4.申请研发费用扶持,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加计扣除申报。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三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给予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不超过300万元资助;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分别不超过15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高成长性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申请书》、《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申请书》、《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房租扶持申请书》(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

  6.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7.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

  8.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

  9.高成长性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榜单、与创投机构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创投机构投资资金的进账凭证及有关票据、创业投资企业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等);

  10.申请研发投入激励还需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11.申请房租扶持还需提供:租房合同,房租等费用支付凭证。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申报时间:全年开放受理,9月1日开始集中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高成长性企业奖励的审批程序如下:
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龙华区高成长性企业奖励申请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三)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由区科技主管部门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资助的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以上。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
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报批
按相关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申请人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存在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八条 年度获得《实施细则》扶持或激励金额合计超过100万元的申请人,须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3年内不得搬离龙华区(《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符合《实施细则》同类别多项扶持或激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同一主体因同一事由可同时享受《实施细则》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或激励。
第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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