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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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资助项目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黄金珠宝产业及其他工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行动方案(2017年-2020年)》(深府办〔2017〕22号),全面提升我区工业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工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从事黄金珠宝产业及其他工业制造的法人单位。

  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工业总产值扶持。对年总产值3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一年度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

  (二)工业增加值扶持。对年工业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工业增加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支持的方向建设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工业互联网技术装备及管理提升等,对上年度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系统中备案且备案地在罗湖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同时入库罗湖区统计系统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中智能化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备案地在罗湖的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同时入库罗湖区统计系统的,按照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中技术改造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备案地在罗湖、年度新增工业机器人超过5台的企业,按照新增工业机器人实际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扶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已建立设计研发机构,按时填报统计报表,按照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建设与品牌提升。

  (一)对于工业企业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检测机构获得“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的,分别给予工业企业200万元、检测机构5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品牌提升实际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推动企业“两化融合”。对纳入国家、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上级政府部门军民融合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辖区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

  (一)对参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的,按照参展企业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二)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

  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才。

  (一)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孔雀团队或A类菁英人才在罗湖发起设立工业技术中心、设计研发机构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孔雀团队或A类菁英人才担任罗湖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所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参照《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资金扶持政策专业园区实施细则》的房租补贴政策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市级配套支持。对辖区企业获得《深圳市关于实施技术改造倍增计划扩大工业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项目资金扶持,而本细则未列明扶持依据的,按照市级财政扶持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扶持资金2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自身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十七条 申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资金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需提交上级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第十三条的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一)签订的参展合同;

  (二)缴纳的展位费发票;

  (三)市级财政扶持银行回单。

  第二十条 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需提供市级财政扶持公示材料、银行进账单等佐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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