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专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精特新、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人才认定、贷款贴息、国家标准、贯标等政府补贴项目申报!

  • 深圳市政府补贴
  • 专精特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服务项目

最新通告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通告
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了规范管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推进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提升科技创新的国际化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的组成部分,包括政府间合作项目、自主合作项目、活动交流项目、人员交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根据项目类别采取事前资助或事后补助。 
(一)政府间合作项目,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事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自主合作项目,以产学研为导向,由深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主动组织设计开展,通过设立联合实验室、合作研发等实质性举措,与国外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开展合作。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中方研发投入资金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活动交流项目,在深圳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会议、行业技术论坛等交流活动,或者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外举办的大型科技合作交流推介会、科技合作项目对接会等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审计后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人员交流项目,深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上年度开展的国际交流合作中,涉及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圳从事交流合作支出的相关费用补助。支出费用包括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圳的差旅费、食宿费和劳务费。每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三条责任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项目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承担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条【申请指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发布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单位申请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政府间合作项目申请条件】申请政府间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请项目符合政府间合作协议明确的领域方向和目标任务,满足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三)中外方合作单位需分别向各自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单方申报无效;
(四)中方单位需提交外方合作伙伴递交外方科技主管部门的申请书,并确保与提交我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一致。
第五条【自主合作申请条件】申请自主合作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中方单位应至少包括一家中方企业;
(三)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明确双方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包括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
(四)合作研发的成果由双方共有或者由中方所有;
(五)在深高等院校和海外院校设立联合实验室的,不受第二项限制。
第六条【活动交流申请条件】申请活动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同时是交流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
(二)在深圳举办的交流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外宾人数30人以上;
(三)国际会议须按程序通过市外事部门完成报批或备案手续;
(四)在深圳举办的交流活动预算按照财政部《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5〕371号)编制和执行;
第七条【人员交流项目申请条件】申请人员交流项目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应邀外国专家学者须获得博士学位或同等于国内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职称;
(三)外国专家学者为申请单位非兼职或全职人员;
(四)外国专家学者获得过国家、省和市资助的科技交流计划、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申请材料】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指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三)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相关手续证明(复印件);
申请政府间合作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三)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自主合作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二)与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如只有外文,需翻译成中文);
(三)境外合作单位是企业的,还需提交经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公证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如只有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四)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五)科研诚信承诺书。
申请活动交流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交流的批文、协议、合同等依据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二)活动交流的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出席会议的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原件);
(三)活动交流的邀请函;活动现场的彩色照片;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表(包括单位名称、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外国嘉宾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申请人员交流项目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基本情况;
(二)外国专家学者来深科技合作交流情况汇总表(内容含但不限:中方合作者姓名、外国专家学者姓名、国别、机构和职称,博士毕业时间,交流事项,在深停留时间,支出金额,是否为国际合作项目的外方参与人、是否承担国家、省、市科技交流计划)
(三)外国专家学者来深合作交流现场照片、费用支出明细财务证明(差旅费、食宿费、劳务费)。
第九条【形式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申请指南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评审程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有关规定,对政府间合作和资助合作项目组织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对交流活动、人员交流项目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结果、或者专项审计意见,按照立项原则提出拟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立项文件。
项目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对政府间合作和资助合作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合同签订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性质,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相关管理依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后,应当在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六个月内通过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事项按照市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未经同意不按期完成或者终止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特殊规定】活动交流项目和人员交流项目属于事后资助类,不签订合同,不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的科研诚信管理。对于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管理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性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成果标注】项目形成的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成果以及应用成果的,需注明资助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工业设计创新攻关| 企业技术改造|深圳高新区企业培育项目| 深圳市专精特新|留学人员创业补贴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扫描微信,掌握更多资讯